写作要求:对于特定事件的记录 , 无论以事后或现场的方式进行 , 都应当尽可能包括以下要素 。(1)原始记录 特定事件的记录并不完全排除观察者的感受、评论和其它主观的意见 , 但是第一步的工作 , 则必须要保留一个事件的原始记录 , 而且该原始记录应当尽可能是客观的、具体的、直接引用的 。
记录者在原始事件中不应当追求可以理解的完整性 , 不应当对行为者的动机、目的、感受妄加揣测 , 而只应当追求可以直观的完整性 , 即知觉到的过程与事件 。(2)记录者的观点和理解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研究不以研究自身为目的 , 不以发现为满足 , 而是为了实用 , 为了指导和教学;它不是在工作之外来研究工作 , 而是边工作边研究 , 将研究变成工作的一个流程、一个步骤 , 使研究附属或内化到工作之中 。
这样 , 教师一切的观察工作 , 收集信息的工作 , 都不能离开她的理解和判断 。纯研究的要求和纯工作的要求之间的矛盾问题 , 需要有一个调谐的但又不是平庸化的处理 。
我们的基本原则是 , 首先要保证每一方的独立性 , 明确各自的要求和条件 , 然后要以研究的过程与结果服从于工作的需要 。也就是说 , 我们的目的是主观性和价值追求 , 但是我们将客观性和规律性放在出发点的位置 。
这是我们从事一切教育实践工作、管理工作和研究工作的一个普遍的准则 。因此我们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措施是: 第一 , 只有完成了原始记录之后 , 观察者的判断、推理和感受才可以以某种形式“附加”在原始记录之上 , 如加括号、旁注 , 或者结尾的点评分析等等 , 但不是不加区分地“渗透”、混合在其中 。
第二 , 一个已经完成的教育过程或现象的“质”的记录文本 , 不能缺少记录者的判断、推论、反思、理解、印象、感受等主观的成分 , 因为记录者不是一个无关的研究者 , 而是对眼前的场景、现象负有责任的、对一些现象事件带着实用的关心的内部成员 。而上述主观成分 , 是记录者对此负责和关心的具体表现 , 也是完全合理的表现 。
第三 , 大量的观察记录不仅反映教师出于观察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 更要突出教师自己的行为本身 。而对于自身行为的记录 , 记录者完全可以如实地反映自己当时的感受、动机 , 当然有时候也要用旁注或括号的方式 , 但是在性质上就不再是对别人的心理过程的推论了 。
一个人在情境中现场意识到的意念、情绪 , 理应同别人的行为一样 , 都属于可以观察到的、留有痕迹的 , 因而是对于自身具有同等客观性的因素 。(3)完整的过程和场景 这主要指经过整理的、或是事后回忆的记录 , 对于现场记录则不可能作此要求 。
这不仅因为时间的缘故 , 主要是因为现场记录要求最大的客观性、直接性和丰富性 , 这些要求和完整性都是有冲突的 。事件的记录有两个侧重点 , 一个重在现象 , 一个重在人的行为 。
反映人的记录 , 着重在揭示人的行为的背景、动机、目的、过程、结果、反馈以及其中的种种影响因素 , 如记录一个幼儿的个案 。反映现象及其规律的记录 , 则着重在反映事情的来龙去脉 , 如记录一件事情的讨论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