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伙同罪犯**、**,持砍刀、铁管等物窜至**乡**村**的小卖部,无故将**打成轻微伤,并小卖部内设施、物品等砸毁(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 。
3、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伙同罪犯**、**,以**在**县**镇**村欺负其女朋友**为由,手持铁棍、砍刀等工具闯入**县****镇**村**的家中,在找寻**未果的情况下,即用铁棍、砍刀等对**实施殴打,致**左侧液气胸、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经鉴定,**伤势已构成轻伤 。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罪犯**、**伙同被告人**供述,证人**、**、**、**、**、**、**、**等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方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 。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被告人樊东方,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损毁公民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应予惩处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集体合法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7月28日起至20**年7月28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
二OO**年**月**日
书 记 员 ****
3.法院的判决书的格式该怎样写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X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徐X,男,XXXX年X月X日生(16周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 。。,XXXX年X月X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X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盗窃一案,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经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多次盗窃,价值7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入室盗窃,价值7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处理上应教育为主,惩罚不辅.应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且系入室盗窃,赃款物被挥霍,未能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所得赃款招待朋友花掉了,非自己一人花掉的 。本院认为,其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相反,如此大额赃款,对一名未成年人用赃款招待朋友,实属挥霍 。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未成年人;2.认罪态度较好;3.系初次犯罪.综上,建议从轻得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辩护意见不是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本院量刑应考虑本案的全部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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