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
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 。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 元以上 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