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怎么写(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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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派遣工暂行规定出台,企业将怎么调整派遣工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0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国家人社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操作性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框架、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
要结合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行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内容 。
7月底前,要组织开展分类培训指导 。一是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知识巡回辅导培训 。
市局将会同国资、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组成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巡回辅导组,分片实施 。参加对象为市属产业集团及直属企业、区(园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专职人员职业技能公益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劳务派遣从业资格证书,明年底过渡到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
各区(园区)也要对所属街道、社区从事劳动保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组织培训 。同时,要通过送法上门、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回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
二、扎实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工作 根据省厅统一部署,我市将从5月初开始,对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调查对象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重点是派遣劳动者5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 。
各区(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的优势,对辖区内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认真填写调查表,确保调查情况的真实性 。要健全管理台帐,完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劳务派遣情况 。
调查总结、报表及相应电子文档于5月26日前分别报市局劳动关系处和劳动监察局 。三、切实做好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 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
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3月1日前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的备案工作 。
市局将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工作通告,明确有关要求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单位,应认真填写《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表》,并提供调整用工方案文本、劳务派遣职工名册、确定和公示辅助性岗位的材料、劳务派遣协议及与本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等,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