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怎么写( 二 )


2.如何根据裁判文书写案例概述国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 , 适用法律 ,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 。
我国现行的裁判文书包括各类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裁判文书可以说是整个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 , 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 , 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出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出 ,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 , 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 。
总之 ,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法律文书 。如果说裁判文书式样是裁判的骨架 , 语言运用是血肉 , 那么说理就是其灵魂 。
说理也称论理 , 指法官或者法院在当事人(刑事案件中包括公诉人)举证的基础上 , 对某一特定案件事实如何认定、如何确定性质、如何分清是非(如何定罪量刑)、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得出处理结论所发表的法律观点 。概而言之 , 说理就是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的判案理由 。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特征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 , 最高法院同月30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指出 , 执行修订后的文书样式 , 改革诉讼文书的制作 , 要抓住重点 , 即在加大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和增强裁判的说理性这两个问题上下功夫 。这里的重点归根结底是加强说理 。
说理指判决理由 , 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 。但对判决理由这一概念 , 不同国家理解不一 。
在我国它是指法院对案件的看法或对判决结果的法理分析 。其特征如下:(一)是要害性 。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 , 不仅是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志 , 也是考察法官素质、检验法官审判实践能力的重要尺度 。而裁判文书的核心、灵魂是其说理部分 。
199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中强调指出:“从总体上看 , 目前制作水平还不高 , 主要是裁判文书千案一面 , 缺乏认证断理 , 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 , 说服力不强 。”所以 , 在裁判文书中 , 说理部分联系着事实和判决部分 , 这种承前启后的纽带作用决定着其在裁判文书中灵魂地位 , 重视说理 , 写好说理 , 实在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首 , 应有之义 。
(杨立杰《论裁判文书的说理》) (二)是映证性 。裁判文书的说理从属于以审判方式为核心的诉讼制度 。
映证的是审判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终结脉络 , 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 , 就有什么样的裁判文书 , 以说理为灵魂的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的忠实反映 。(三)是贯穿性 。
说理贯穿于裁判文书主文的事实、理由两部分 。裁判文书的事实、理论和结果三大部分相当于逻辑推理的小前提、大前提和结论 , 一件案件的裁判只有通过取舍证据、确定行为性质后 , 即通过摆事实、讲法理的说理方式 , 才能做出处理结论 。
故说理应贯穿于裁判正文的全部内容 。(四)是权力性 。
说理是法官针对特定案件事实依照法律阐述的观点 , 且这种法律观点对当事人有明显的影响力 。裁判文书的说理依附于审判权的运用 , 是法律适用的具体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