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述怎么写

1.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陈述怎么写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陈述可以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 。
1、确认性陈述
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 。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 。
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 。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
2、否定性陈述则
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 。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 。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 。
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
3、承认性陈述
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 。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 。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
扩展资料:
【被告陈述怎么写】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携带法院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起诉状;就自己起诉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同时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如果和解需要有一个底线 。
原告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
第六十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2.在审判日之前,都可以提出《民事补充陈述状》或《民事补充理由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