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怎么写( 二 )


在上述规定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被定义为“知晓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现有技术”的人,用当时审查员中流行的话来说就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申请日之前的所有现有技术“无所不知、无所不晓” 。九十年代末曾经有一件名称为“汽缸串联四冲程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涉及一种新式内燃机——将传统的并联式汽缸改为串联式汽缸 。
其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说明极其简单,仅仅说明了该内燃机采用的是一种串联式汽缸以及采用串联式汽缸后所带来的优点,而对这种内燃机其余部分与传统式并联汽缸内燃机的差别未作任何说明 。其附图也仅为一幅极简单的示意图 。
在该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审过程中,实质审查员以“公开不充分”为由驳回了该申请,认为汽缸串联这一新的汽缸排列方式必然给这种内燃机的其他部分带来一些不同于传统汽缸并联内燃机的结构变化,例如发动机的配汽设计等,申请人应在说明书中对这些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说明 。收到驳回决定后,申请人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
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原驳回决定 。申请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供了一篇新检索出来的专利文献,用以证明技术人员可以采用该现有技术来解决该机配汽系统的设计问题,故不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认定的“公开不充分”的内容已经被记载在其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中,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使用该技术来实现本发明,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
据此,人民法院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 。问题的关键在于:申请人在后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是一份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该文献所记载的内容究竟是否属于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的?或者说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是否可以用来作为“充分公开”的依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主体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
按照上述《审查指南》对“技术人员”所作的定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申请日之前所有的现有技术 。该案中虽然申请人未将相关的配汽问题在说明书中写清楚,但由于解决配汽问题的方案在现有技术中已经被公开了,就应当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的内容 。
既然知晓,就不必公开 。所以该发明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
这也许正是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基本依据 。如果上述结果被认可,那么任何一项专利申请,其说明书中只需写入那些现有技术中没记载的技术内容,或者说在描述一项发明创造时,凡被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包含的内容都可以不写入专利说明书中,可以想象,其后果将是何等荒唐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对此,审查指南所作的解释是: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 显然,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解释成“知晓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现有技术”的人,并以其作为判断说明书“充分公开”的主体是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