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违约金怎么写( 五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 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 ,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 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 并作出裁决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 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
超出此限度的 ,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扩展资料:具体案例 案情介绍:2007年12月2日 , 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条一份 。
双方约定 , 借款期限为1年 , 如果张某到期不还将承担每个月1万元的违约金 。后张某未按期还款 , 陈某经多次催讨无果 , 于2009年5月5日向福建省莆田市市秀屿区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
张某参加庭审时辩称:借款事实确实存在 , 但是对于违约金部分 , 认为过分高于原告造成的损失 , 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 ,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 , 具有法律约束力 , 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 。
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 , 显属违约 , 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 。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 , 因合同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 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 , 本院予以支持 , 但是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造成的损失部分 , 不予采纳 。
据此 ,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10万元 , 支付原告违约金6个月*10万*6.63‰=3978元 。法官说法:一、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陈某已经构成违约 , 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 , 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 。
至于违约金是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出现还是只能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 , 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 。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 , 该种方式自然是可行的 。
因此 ,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 , 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 , 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二、法院如何认定违约金的数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