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峡库区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
(六)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
(七)城乡退役士兵 。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 。
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 获得国家专利技术、在行业领域有特长或知名度、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
(十)毕业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民办幼儿园创办者 。1、毕业年度的在校大学生是指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的最后一个学年内申请创办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技术等产业,所创办企业经营注册地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的,可直接向所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提交《申请书》,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2、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是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具备上述条件的在职国家公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
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创业者需持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进行认定 。两种依据都遗失的,凭奖励部门出具的获奖证明进行认定 。
3、民办幼儿园是指新建民办幼儿园可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 。
7. 微企申请需要哪些步骤和条件 申请微型企业流程及条件 一、申办微型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六个条件 (一)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以下人员 1.“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
2.在校大学生拟从事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可申办微型企业 。3.从2011年5月1日起,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可申办微型企业 。
以上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
(二) 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三) 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
(四) 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五) 除入驻孵化园、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外,申办微型企业须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
(六) 申请者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二、申报程序 (一)、创业申报1. 户籍为涪陵区内的申报者,先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上进行注册申报,在取得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审核通过后,按提示向工商所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可在工商所及区微企办领取或在“涪陵工商红盾网”或“涪陵区微型企业协会网上下载;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申请人本人页、增减页);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九类人群”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规模证明或场地证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