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孝”文化所体现的和合价值|江南 | 大忠

台州“孝”文化所体现的和合价值|江南 | 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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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顶杜鹃
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共同的伦理道德基础,是中国“和合”文化的源头,中国文化的和合精神正是从“孝”中逐渐演绎出丰富的内容的。同样在台州,“孝”是人际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出发点,因为“孝”而得以形成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并对日后民众的思想、生产、生活方式乃至风俗等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台州人的“孝”,首先表现在晚辈对前辈死者的“追孝”。这可能与长期以来台州人“重死轻生”的传统理念有关。正如《礼记·表记》中所说的,“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台州人的“追孝”行为很有可能是从殷人的传统中来的,并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礼节性的要求与程序性的动作。如规定(其实也就是民间的约定俗成),在死者入殓后,要阖家服孝,称为“成服举哀”;出殡之日,要“披麻戴孝”等等。
从重孝“列葬”出发,台州人特别讲究通过祭祀表达对祖先的“追思”。一方面可以体现后人的孝意,另一方面也能起到教民以孝的作用。这有两种方式:一是每逢“月节”,在家设祭,配享香火,荐其时食,如《礼记·中庸》所说,“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二是在每年的清明前后,举家到坟地进行郊祭,称为“扫墓”。目的是要让后人时时反省先祖创业维艰,感怀上天创生万物之德泽,用《礼记·祭义》的话来说,就是“不忘其所由生也……是以致其敬,发其情,竭力从事,以报其亲”。
其次,台州人的“孝”非常强调要生儿育女。当然,在台州人的观念里,“孝”不仅要求人们必须生儿育女,还要求人们懂得这样一个道理——只有做人积极行“孝”,积善积德,才能实现家族传宗接代、生生不息的梦想——这就把生儿育女从人的自然本能上升为一种文化行为。正如肖群忠先生在《孝与中国文化》一书中所指出的,“这是社会按照自己需要的模式来限定、引导人的本能的一个巨大成功。”
再次,台州人的“孝”还表现为善待父母的“孝养”。在台州,孝的观念是逐渐从“事鬼”向“事人”转变的,而且一旦认识到“不顾父母之养”“不尽孝道”是人伦的一种“大不孝”,台州人就会把这种能真正体现人道的“孝”做得很彻底。正如方孝儒在《逊志斋集·谨节堂记》中所说的,“孝子之于亲,纵受其虐,不敢疾怨。”不论父母怎样对待子女,做子女的都应当为年迈父母提供衣食住所。而且他还说,真正“孝”的人是不会把“能养”父母诸如“养口体、顺颜色、察嗜好”等当成孝的最高标准的,赡养父母、欢悦父母乃至于了解父母嗜好,充其量只是物欲上的满足,是“孝之末也”;真正高层次的孝乃是精神上的满足,是以恭谨的态度为父母创造出一个欢乐无忧的生活环境,这才叫做“事亲能养”,它是一种“养而有敬”的孝。(《草心堂记》)而在另一篇叫《孝思堂记》的文章中,方孝儒进一步作了阐发。他说,所谓“孝养”,即使做到了“养而有敬”还不够,还应当做到光大门楣,扬宗耀祖,即“显其亲”而留名青史。这就回到了过去《礼记》中所提到的“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的命题。所谓“继述先人之志”,就是继承先祖遗志,完成父兄事业。它表达的是中国人所特有的那种为家庭、为民族乃至为国家负责、为子孙后代造福的精神。它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父为子纲”、子对父绝对“无违”的概念,把“孝”从愚昧而专权的家长制中解放了出来。这是方孝儒弘扬“孝”文化的一大亮点,他使台州人的“孝”赋予了一种做人的正气感和崇高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