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怎么写( 三 )


5. 如何根据裁判文书写案例概述 国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 。
我国现行的裁判文书包括各类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裁判文书可以说是整个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出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出,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 。
总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法律文书 。如果说裁判文书式样是裁判的骨架,语言运用是血肉,那么说理就是其灵魂 。
说理也称论理,指法官或者法院在当事人(刑事案件中包括公诉人)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一特定案件事实如何认定、如何确定性质、如何分清是非(如何定罪量刑)、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得出处理结论所发表的法律观点 。概而言之,说理就是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的判案理由 。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特征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最高法院同月30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指出,执行修订后的文书样式,改革诉讼文书的制作,要抓住重点,即在加大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和增强裁判的说理性这两个问题上下功夫 。这里的重点归根结底是加强说理 。
说理指判决理由,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 。但对判决理由这一概念,不同国家理解不一 。
在我国它是指法院对案件的看法或对判决结果的法理分析 。其特征如下:(一)是要害性 。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不仅是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考察法官素质、检验法官审判实践能力的重要尺度 。而裁判文书的核心、灵魂是其说理部分 。
199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中强调指出:“从总体上看,目前制作水平还不高,主要是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 。”所以,在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联系着事实和判决部分,这种承前启后的纽带作用决定着其在裁判文书中灵魂地位,重视说理,写好说理,实在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首,应有之义 。
【案件概述怎么写】(杨立杰《论裁判文书的说理》) (二)是映证性 。裁判文书的说理从属于以审判方式为核心的诉讼制度 。
映证的是审判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终结脉络,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裁判文书,以说理为灵魂的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的忠实反映 。(三)是贯穿性 。
说理贯穿于裁判文书主文的事实、理由两部分 。裁判文书的事实、理论和结果三大部分相当于逻辑推理的小前提、大前提和结论,一件案件的裁判只有通过取舍证据、确定行为性质后,即通过摆事实、讲法理的说理方式,才能做出处理结论 。
故说理应贯穿于裁判正文的全部内容 。(四)是权力性 。
说理是法官针对特定案件事实依照法律阐述的观点,且这种法律观点对当事人有明显的影响力 。裁判文书的说理依附于审判权的运用,是法律适用的具体形态 。
没有审判权的运用,就没有裁判文书的说理,从这个意义上说,裁判文书的说理是一种权力 。(五)是时限性 。
法官面对的是具体待决的案件,无论其性质及难易,均不容回避,且有时限的限制,不如学者的解释针对想象的事实关系,有充分的自由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与素材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应当是法官,而不是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