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项: 再次对被鉴定人王某左食指伤情进行鉴定 。
事实与理由:
本申请人于2010年5月18日收到沙坪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寄送的沙劳鉴字(2010)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因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特申请再次鉴定 。理由如下:
1、沙劳鉴字(2010)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被鉴定人伤情诊断为:"左食指中节近端1/3以远缺如"明显与事实与符 。
被鉴定人受伤后一直在重庆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即重庆市西南医院)治疗 。被鉴定人在西南医院的《病案首页》、《病历》及《出院记录》均详细记载被鉴定人伤情,"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伤情为:1.左食指末节毁损伤;2.左食指中节软组织部分缺失 。
2、沙劳鉴字(2010)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在载明被鉴定人伤情诊断为"左食指中节近端1/3以远缺如"的情况下,竟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2006)玖级17款之规定鉴定为伤残玖级,显然也不成立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2006)玖级17款规定是:一手食指2~3节缺失 。显而易见,即便被鉴定人伤情真如该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所诊断之情形,被鉴定人伤情亦尚不能构成伤残玖级 。
3、虽然被鉴定人曾在申请人处工作,但其于2009年5月27日之受伤系其自残受伤,申请人从未认可其为工伤 。申请人已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之沙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第37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鉴定人受伤系工伤)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已经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在被鉴定人受伤尚未确定是否为工伤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沙坪坝区劳动能力鉴定会也不宜对被鉴定人伤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综上所述,我们依法沙劳鉴字(2010)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之"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规定,依法向贵委申请再次鉴定 。
特此申请,盼依法鉴定!
此致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重庆xxx有限公司
2010年5月23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沙劳鉴字(2010)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及送达信封复印件;
2、西南医院关于被鉴定人之病历资料复印件;
3、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
8. 个人工伤重新鉴定申请怎么写 1.可以,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鉴定申报的材料),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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