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
3. 电子商务法里面 如何接受 电子要约 电子商务法我国还没有,目前只出台电子签名法
电子商务法一般是规范企业针对商业经营方面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履行义务等行为的立法。
但是我们国家有《合同法》,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合同签订,要约以及承诺当然要遵守该法的规定 。
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电子要约书怎么写】(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