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论|古代草书论所反映的书法理想( 二 )


草书相关论说强调书法艺术的自由。晚唐诗人吴融指出:“篆书朴、隶书俗,草圣贵在无羁束。”其实,早在东晋时期王献之劝父亲王羲之改体,理由就是“古之章草,未能宏逸……极草纵之致,不若稿行之间,于往法固殊也” 。实际上也是在强调今草的超逸优游胜于章草的谨慎工稳。可见王献之对草书艺术自由表现力的追逐和向往。
强调外师造化、中得心源。这一书法理想在草书的相关表述中最为突出。清刘熙载说:“书家无篆圣、隶圣,而有草圣。盖草之道千变万化……非神明自得者,孰能止于至善耶?”师造化,才能千变万化,施展想象力;得心源,才有独特的解悟与艺术个性创造。所以,颜真卿告诉怀素“须自得之”不是卖关子,他本身也自得于“屋漏痕” ,而怀素后来也于“夏云奇峰”中豁然开朗,另又有张旭还自悟于“锥画沙” ——以上物我合一的思维方式,保证了书法艺术与自然万象之间的动态联系,是书法艺术具备长久活力的基础之一。
草书是道德立场或制度规则之外的纯粹艺术表达出口。上述前人相关草书的论说多关注意象与情感的表达,涉及的多是书法艺术纯粹的部分,很少人格比附,草书的独有之魅力也来自于此。在曹魏士大夫不可逾越君臣之礼对君主“修草”的背景下,魏文帝也会因爱重刘廙草书而“命廙通草” ,这其中并不存在“通草”是扰乱尊卑的论断。再有,如南宋儒家卫道者朱熹,从他“字被苏、黄胡乱写坏了,近见蔡君谟一帖,字字有法度,如端人正士,方是字”的评价中,可见其对书写有着规范的期许,甚至苛刻的要求。然而,他却在品赏王羲之草书时,主张在法则了然于胸的基础上适度发挥。他说:“从容衍裕而气象超然,不与法缚,不求法脱,真所谓一从自己胸襟出者。”由上,草书是人类自由情绪的笔墨表达出口。这跟其他书体的人格捆绑论调,如颜真卿正书骨鲠刚毅、柳公权心正笔正等有所不同——草书若无奇绝变幻则不称之为草,但若以错落欹正等艺术表达方式比附人之道德心术如何如何,则无有必要。
【 书论|古代草书论所反映的书法理想】如何看待古代草书论说与书法理想之间的关系
有关草书的论说所反映的书法理想,权且分为创作理想与审美理想。
审美理想的自我认知在创作的不同阶段有所不同。就像董其昌对赵孟頫的评价,从先前的“薄其为人,痛恶其书浅俗”,后来转而称其为“学‘二王’第一典范”。另外,沉浸式视角与旁观者视角也会不同。就像王羲之捍卫魏晋古法,古法是王羲之心中的审美理想,但在品评王羲之书法时,一直存在将其定位为开创新体的论断,则属于历史阶段性总结。再如,明末时人评王铎草书,虽雄浑但狂浪,有离经叛道之嫌,也遭到王铎的回怼否认。从他“一日临帖、一日应索请”的学习范本中,有大量对“大王”草书的再创造式临摹留存,凡将二者做过比较且有临摹书写实践经验者,当信王铎自身书法理想不离晋人窠臼。再者,受众与受众认知之间还会出现偏差——唐太宗眼中“尽善尽美”的王羲之,在韩愈看来却是“俗书趁姿媚”,张怀瓘也说他“草有女郎才,无丈夫气,不足贵”。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关于草书的书法批评和审美理想探讨还存在一个有趣的议题:即便艺术创作无关实质性对错,但论说或作品本身会暴露参与者的书法理想层次。所以,哪怕把所有经典文献中的总结性用句照搬到草书的品评和创作中,甚至空间线条、粗细大小、开合错落等全部套上,但作品也可能毫无美感和价值;而若有价值,则所有的美之规则呈现的书法审美理想却永恒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