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 , 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 , 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 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 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 , 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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