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经费缺口 法律援助经费缺口,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
法律援助经费以及相关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等国家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法律援助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并为辖区内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为相关群体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鼓励、支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重要内容,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
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