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区别 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三 )


40、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追加资产的建造原准则:无规定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
41、10.《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①规范的范围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
42、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
43、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
44、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
45、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原准则:专门借款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1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①租赁开始日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 。
46、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
47、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
48、②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
49、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
50、新准则:A、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
51、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
52、”的规定 。
53、③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
54、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
55、④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
56、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
57、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