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质量隐患不可作退费处理的药品,由药学部各调剂室回收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1.5 病案要求 1.5.1病人入院2小时以内转科者,转出科应在门诊病历上作记录,不必写住院病案,转科后由转入科写住院病案 。
如果病情危重,应在本科按疾病诊疗规范及时抢救治疗,不要转诊,并请有关科室会诊,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 。同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抢救治疗情况 。
1.5.2病人入院后超过2小时转科者,均由转出科医生写“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相应的“病程记录”及“转科记录” 。除特别紧急情况外,转科前必须完成“转科记录”,“转入记录”应在病人转入科室后8小时内完成 。
1.5.3住院2天(含2天)以上转科者,转出科须写主治医师查房记录 。1.5.4住院3天(含3天)以上转科者,转出科须写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
1.5.5转科后的病案排列次序1.5.1.1 住院期间:按转入科(现科)的“转入记录”、“病程记录”,转出科(前科)的“转出记录”、“住院病历” “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次序排列,其余项目按《病历书写规程》执行 。1.5.1.2出院时:按“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前科的“病程记录”、“转出记录”、“转入记录”、现科的“病程记录”次序排列,其余项目按《病历书写规范》执行 。
1.5.6转科前所写病案的质量由转出科负责,转科后所写病案的质量由转人科负责 。病案质控由转入科统一负责 。
如转科前所写病案需补充和修改,转入科应及早通知转出科,转出科须在病人出院前完成补充和修改 。1.5.7转科途中的任何病情变化及与转科过程有关的任何特别情况,应记录在《患者转科交接记录单》中,转科病历记录应随病人同时转移 。
二.转院病情病历资料交接制度 2.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无法满足病人的医疗需求者;病人已完成主要治疗须转当地医院就近进行康复治疗者;病人因为交通、医疗保险支付或其他原因要求转院治疗者;需要转专科医院治疗的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或其他疾病 。对不能诊治的病人,如需转往外院诊治,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报请医务部批准,由医务部(或总值班)与转入医院联系,确认接收医院有满足诊疗的条件和技术能够满足病人进一步医疗服务需求,征得同意后,主管医生准备好出院小结的副本,方可转院 。
2.2 病人情况不允许转院时的处理:病人转院应符合指征,病人情况未稳定或病人在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甚至有导致生命危险时,不宜转院,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
若病情不宜转院,而病人或家属坚决要求转院,按照“患者知情同意”的要求,在《危重患者转运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2.3转院应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向其交待注意事项、安排好病人交通 。
转院时由科室联系急诊科派出救护车运送病人 。2.4根据病人情况安排具有相应资历的合格医生、护士负责转运 。
经治医生负责写好详细病历摘要,办好有关手续,转诊病历内容包括:病人转院时的病情、治疗经过、有关诊断性检查的情况、诊断、转院理由、接诊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同意接收病人的相关记录、转院后的医疗需求,转诊途中的病情变化及救治、与转诊有关的任何特别情况应记录在《转诊记录单》中,一式两份,一份随病人同时转移,另一份归档到住院病历 。到达接收医院后,双方医护人员进行病人病情等交接,并签名确认 。
2.5未经科主任同意和医务部批准,病人家属、单位要求转院者,按自动出院处理 。2.6医务部负责对经常接收转院病人的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