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行政权立场 知识产权保护呼吁良好的法治环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为题 中之义,应起到推进作用,而不可基于利益或所谓“效率”,动辄以 罚款或强制调解解决,使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这种行政态 度直接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等束缚 。(三)“入罪”标准过高 刑法典中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标准过高,并且存在大量“应 知”“明知”“严重”等模糊性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和举证,这样 规定符合刑法自身的谦抑性要求,却忽视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迫 切性与全面性 。
四、微观探究与建议 以下我们将从微观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加以分析,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一)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中 新《刑法》2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但现 实中很多侵权行为仅仅为了增加知名度或进行职务评级等,且是否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直接关涉其社会危害性,我国对此要件限定的 必要性值得商榷 。(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著作权方面:我国对于数字化的新的著作权形式尚无具体法律 法规予以保护,有必要加速对此的立法研究;此外,对于著作人身 权,我国仅有第217条“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简 单规定,显然应在今后加强规定和保护 。
专利权方面:新《刑法》仅在216条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情 节严重的”给以处罚,两高《解释》中虽列举了四项假冒他人专利 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列举有必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扩充 。商业秘密方面:新《刑法》219条中“明知”“应知”概念过于 模糊,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困难,胜诉率低,甚至由于无法 取证而被拒之于刑法保护之外 。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网络讯息的新时代,互联网极大丰富和促进了交流与沟通,但 是由于其无形性与虚拟性⑤,盗版、走私知识产权成果等犯罪形式,使人们防不胜防,单纯的民事、行政手段已不适宜,网络时代知产权 呼吁刑法的保护 。(四)刑罚方式改革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自由刑与罚金制,并 以自由刑为主 。
从世界范围来看,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类刑罚作为 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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