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条文:该房屋房价款为 ( 币种 )( 大写 ) 元 , ( 小写 ) 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 , 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 , 每逾期一天 , 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
□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 天 , 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 元的 , 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甲方在解除契约后 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 , 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
□ 注解:本条内容为房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 , 以及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指南:第一款采用总价计价法 , 主要是考虑到存量房买卖从习惯上多为按套买卖或其他趸卖形式 。
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的 , 双方最好在补充条款中特别另行约定 。第二款为自由填空格式 。
实践中主要区分现金、支票两种付款方式 ,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三种付款时间 。因我市现行交易过户手续双方一次性签字在前 , 故双方在房价款的交割时间控制方面须谨慎从事 , 目前有担保、资金托管和提存三种交割方式可供选用 , 双方可以综合对比成本、方便度等因素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并将其规定在合同中 。
第三款为单选或多选格式 。第三选项可自由填空 。
第五条 条文:甲、乙双方定于 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双方定于 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
甲方应在 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 , 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 每逾期一天 , 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
□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 , 按不符部分的 □ 约定价值 □ 评估价值 □ 市场价格 承担赔偿责任 。□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 天的 , 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
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 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 , 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 支付违约金 。□ 注解:第一款为房屋交付时间和空房交付条件;第二款为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时间;第三款为户籍迁出时间;第四款为相应违约责任 。
指南:第一、二、三款均为填空格式 , 可以是绝对日期 , 也可以以双方约定的事件为依据;其中第二款对附加值较大的房屋尤其重要 , 第三款对学区房或外地户籍等急于落户的买方尤其重要 。第四款为多选格式;其中第二选项为单选格式 , 选中 “ 约定价值 ” 的 , 应当在补充条款中分项约定相应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价格 。
第六条 条文:甲、乙双方确认 , 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 , 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注解:本条意在保护房屋隐形共有人的权利 , 同时也规定了合同双方尊重隐形共有人权利的合同义务 。
指南:我市房屋产权交易过户采取了 “ 凭证交易 ” 的登记制度 , 即交易过户手续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为准 。但实际上 , 因为我国传统家庭财产模式的落后性 , 家庭财产往往登记在一个家庭成员名下 , 最常见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个人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