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履约情况怎么写

1.标书中保证合同履行的情况怎么写标书是整个招标最重要的一环 。
标书必须表达出使用单位的全部意愿,不能有疏漏 。标书也是投标商投标编制投标书的依据,投标商必须对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5646262的响应,否则被判定为无效标(按废弃标处理) 。
标书同样也是评标最重要的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
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建议与对策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 。
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25%就太高了) 。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数额没有特别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人认为以5%~10%为宜 。
2、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比较合理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
3、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 。
具体的时间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便于中标人操作,目前的投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几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等 。4、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 。
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