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最新 法律援助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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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司法援助一般指哪些方面 , 该是什么样的特征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我国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 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与之相对应 , 对于符合条件的公民而言 , 获得法律援助亦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 而非政府或者社会的恩赐 。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通过为贫困或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使他们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 。在“市场出效率 , 政府管公平 , 司法保公正”的制度安排下 , 法律援助因其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而体现宪政精神和司法正义 , 又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 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 ,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由此 , 国家和政府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主体非常明确 。
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 。法律援助是一项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制度 , 不同于一般的社会道义行为和慈善行为 , 因此 , 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 , 应当坚持“四统一”原则 。“四统一”原则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的程序要求 。“四统一”即是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 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
“四统一”原则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 , 是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的保障 , 是规范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需要 , 是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的重要机制 。在有关管辖、公民法律援助的申请、资格审查、法律援助的批准、法律援助承办人的指派、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验收、归档等法律援助的各个环节 , 都应充分体现“四统一”原则的要求 。
3、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 。援助制度所规定的法律援助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如刑事辩护) , 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 , 还包括公证、法律咨询(电话咨询和当面咨询)、法律信息资料的免费提供 。但应当提出的是 , 在一些国家中所包括的法院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我国称为“司法救助”)在我国并没有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体系 。
6、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 。《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 , 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我国的法律援助没有像少数国家那样实行“缓交费”的方式 , 也不实行“减费”的方式 。也就是说 , 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是无偿的 。这主要是考虑到“缓交费”和“减费”的形式容易导致变相的有偿法律服务 , 以致法律援助机构因利益驱动而与社会执业律师进行不正当竞争 , 从而破坏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 , 损害法律援助的形象与声誉 , 进而侵犯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
4、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 我国的法律援助从受援对象来看 , 既包括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 , 也包括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残疾者、弱者 , 即受援对象所涉及的是经济困难的普通老百姓和弱势人群;从司法程序来看 , 既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和代理 , 又有行政诉讼中的代理 , 还有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可见 , 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比较广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