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请 求:
1. 请求确认两被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2.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因其诊疗过错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合
计人民币350400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22日早上6:30分,原告之女患者李冰冰(以下简称受害人)因腹痛到第一被告就诊,该院陈秋梅医生会诊后,就让受害人做CT、B超等检查,检查结果为:胰腺大小形态正常,胰管无扩张,确诊为食物中毒 。随让受害人服用了雷贝拉挫钠肠溶胶囊、L-谷氨酰胺呱仑酸钠颗等药物,同时给受害人注射了兰索拉唑粉针、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 。但是,患者的病情并没有得到控制,而是继续恶化 。见此,第一被告称受害人需住院治疗,然而又以本院没有医疗床位为由,要受害人转院医治,2011年6月22日下午13时许,受害人被迫被转至第二被告处,所在病区为消化内科,住院号00253455,床号60507 。
受害人入院后,该院值班医生李佳在未对受害人做必要CT、B超等检查的情形下,17点钟给受害人插管洗胃、灌肠,17.37分便用治疗食物中毒的药水给受害人输液 。然而,经过这些医疗措施后,受害人的病情不但未得到好转,反而加重 。2011年6月22日21:50分,第二被告便立即对受害人进行院内会诊并作CT检查,检查结果:胰腺体积增大,腹腔内积液,左侧胸腔少量积液,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 。因第二被告没有医疗床位,迫于无奈,2011年6月22日23:15分,受害人转至第二被告东湖急诊科(急救中心)ICU病房,床号ICU-7 。但是,第二被告并没有对受害人进行急救 。在随后的五天治疗期间内,第二被告也未给予及时的治疗,最终导致受害人于2010年6月27日14.46分不幸离世 。
对于受害人的死亡,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第一被告:1. 未能及时诊断为胰腺炎,误诊受害人为食物中毒;2. 依据误诊结果,给受害人开出治疗食物中毒的药品,使受害人错过了最佳治疗期 。3. 急诊病历将患者所述腹痛记为胸痛 。
对于第二被告而言,自2011年6月22日13.00至2011年6月27日15.00,在受害人住院五天时间内,第二被告无急诊病历及住院志(病历)(仅有首页),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其意图是故意回避真实的诊疗过程,从而隐瞒了自己的医疗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之规定,第二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鉴于两被告在诊疗受害人过程中,医务人员均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被告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94880元、丧葬费12467元、被抚养人抚养费617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2506元、医疗费合计95366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500元、误工费91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50400元,且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综上,由于两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不但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而且还被错误地被医治,使得受害人的病情急速恶化,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 。由于两被告均否认自己的医疗过错,拒绝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因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5.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才有效原 告: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被 告:地 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11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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