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带病返乡的条件1.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 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3. 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4. 《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5. 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
1. 生活补助金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
2. 医疗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 。
3.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 。
4.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20% 。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
5. 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以及医疗补助达到最高补助金额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 。
2.军人带病回乡需要部队那些证明申请人要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复印件;
2、军队医院证明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驻边防、海岛等边远地区部队,按规定可以就近到地方医院治疗的,凭服役期间地方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地方医院原始病历);
(3)、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
3、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4、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
5、本人近期1寸照片3张 。
6、城镇户籍的,须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的,如选择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须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社保证明 。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一式二份,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指定医院根据原军队医院治疗慢性疾病住院记录或者相关档案证明,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病症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反馈给市民政局 。
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通知区民政局对申请人认定情况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患病时间、地点、原因、病情、民政部门及纪检监察联系方式 。并对公示中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见过签署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 。
3.带病返乡转残对于军人才有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的 。残疾军人就是在部队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仅仅限于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意外受伤致残,经过部队卫生部门组成的评定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条款评定后,具有十级以上的残疾的,才是残疾军人 。当然还有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在部队评残而退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有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组织评定的残疾军人(其时限规定在退役后三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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