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流程(一)改制立项审批拟实施改制的企业应按照层级管理关系报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立项批准 。
以国有出资企业为例,其国有股权转让一般只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需报国资委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如有)改制立项批准后,改制企业需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对有关改制细节进行明确 。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
(三)清产核资首先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核实和界定企业资产及其权益,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承接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
(五)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应由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
(六)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企业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
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
(七)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改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八)申请办理报批程序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改制审批一般应报送的材料有:企业改制方案、内部决策文件、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对改制方案的审议意见和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法律意见书等 。
(九)进场交易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 。(十)组织实施改制方案改制过程应合法合规,改制方案的实施应确实按照已获得审批的方案及相关文件严格执行 。
2.企业改制方案范本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设计(一)股本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