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遇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还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4)申请书的填写 申请人应填写《云南省班线客运经营申请表》,并按申请书中所列项目、内容逐项认真填写,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数据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无污损、涂改,印章清晰有效 。
(5)申请的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职权范围内接到当事人申请时,要进行申请受理的登记签收工作 。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①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 。
②审核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其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有关要求 。
③审核《云南省班线客运经营申请表》的填写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填写要求,是否有签章等 。④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受理手续,并将该《云南省班线客运经营申请表》进行登记、签收,并发给申请人一份《云南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回执单》,以便与申请人联系或查询、回复等 。
5.审批办理时限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审批过程中应注意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和法定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同一条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按客运线路招标投标规定予以确定(具体办法待交通部规定颁布后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州、(市)县也可组织试点) 。
予以许可的,发放许可文件,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核发有关牌证 。对供大于求的班线,确不宜再增加运力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6.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线路经营期限自批准经营之月算起 。对原已批准在运行的省内客运班线,从核准认定之月起计算;省际班线从2004年7月1日起计算,具体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待交通部的标准和规定发布后,全省再分别制定有关规定 。
《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后,给予批准的客运班线在经营期栏目内可填写“待定” 。对原已经认定的客运班次所核发的临时客运线路牌,在此次贯彻《道路运输条例》中予以换发新版客运线路标志牌 。
7.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经营许可的,应由经营业户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该线路运力供求情况进行分析,对可以允许继续经营的客运班线,按规定程序审批或通过招标确定,对确属运力大于运量、平均实载率低于30%的班线,应组织招投标或按有关规定终止部分车辆的经营,并以书面文件形式作出不再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业户或车辆的标准顺序为: ①报废和接近报废的车辆; ②车辆使用年限长的车辆; ③严重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确需吊销经营许可的; ④安全事故多、服务质量差记录较多的车辆 。终止班线经营的许可决定应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 。
8.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支持运输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路子 。鼓励运输企业调整车型结构,对普客班车调整为高直快客班车提升车辆档次的,应给予支持,并把握以下原则: (1)道路等级应符合高直快客班车的要求; (2)车辆技术等级必须是高一级以上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