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浙江杭州,一女孩在某招聘平台向某公司的两个岗位投递出了简历( 二 )



根据前述规定 , 考虑到平等就业权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 , 而闫某实际也遭到严重的侮辱感 , 会对其造成精神损害 。 法院支持闫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 , 但闫某要求的金额过高 。

综合考虑本案情况 , 法院判令公司向闫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千元 , 加上维权产生的公证费1千元 , 共计赔偿1万元 。

关于道歉的请求 , 法院也予以支持 , 判令公司向闫某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上登报道歉 。

虽然在一审判决出来之后 , 双方都进行了上诉 , 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 由于本案具有典型意义和社会指导意义 , 本案的二审判决已经成为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 闫某勇于维权的行为可谓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效果 , 值得我们学习 。

如果大家感兴趣 , 可以去看看判决书原文 。 我觉得一审法院在判决书最后的阐述说得非常精彩 , 值得我们思考、接纳 。

法院指出 , 人的特征几乎是无限的 , 今天闫某会因地域被歧视 , 明天其他劳动者也可能因为民族、性别、甚至是姓氏、星座等事由受到不公平对待 , 而前述因素只有极少数与工作相关 。 所以 , 对于这样的歧视行为 , 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否定 。

所以 , 如果我们遇到了各色各样的歧视行为 , 我们要坚持司法解决的思路 , 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让我们的权利得到明确和肯定 , 让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员或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 让整个社会得以良性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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