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浙江杭州,一女孩在某招聘平台向某公司的两个岗位投递出了简历

招聘|浙江杭州,一女孩在某招聘平台向某公司的两个岗位投递出了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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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浙江杭州,一女孩在某招聘平台向某公司的两个岗位投递出了简历

“这就是地域歧视 , 我要上告!”浙江杭州 , 一女孩在某招聘平台向某公司的两个岗位投递出了简历 , 不料在次日被该公司双双拒绝 。 令人奇怪的是 , 从查看到拒绝的时间只有2分钟 , 不适合的原因都是“河南人” 。

原来 , 在事发当月 , 涉事公司在某招聘网站上公开发布了一些招聘信息 。 没过多久 , 女孩闫某便在手机上看到了该公司的招聘信息 。 见其中的法务专员和董事长助理岗位符合自己的预期 , 闫某便先尝试着投去了简历 。
【招聘|浙江杭州,一女孩在某招聘平台向某公司的两个岗位投递出了简历】
闫某的简历上 , 包括姓名、性别、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信息 。 投递之后 , 闫某一直关注自己的简历有没有被公司关注到 , 便时时在手机上进行查看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惹人气愤的事情在投递简历的第二天发生 。 原来 , 招聘平台上显示涉事公司在下午2点28分查看了简历 , 当即在28分、29分向闫某发出均不适合两个岗位的原因 , 不合适原因赫然写着:河南人 。 闫某非常生气 , 及时对前述招聘情况进行了公证 , 果断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闫某的诉求非常简单 , 认为涉事公司存在地域歧视行为 , 严重侵犯自己的人格权 , 遂要求公司向自己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并承担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 庭审中 , 涉事公司进行了答辩 , 否认自己侵犯了闫某的平等就业权 。 主要理由如下:1.拒绝闫某的简历是因为她没有工作经验 , 不符合自己的招聘要求;2.自己的人事专员没有操作过招聘平台的经验 , 标注“河南人”只是为了公司内部进行查看 , 是对闫某籍贯的备注 , 并不等于歧视;3.自己多次表示无论对错 , 都愿意向闫某道歉 。 闫某要求登报道歉没有法律依据;4.自己没有给闫某造成实际损失 , 要求赔偿6万元明显过高 。

看到这里 , 你觉得法院会支持闫某的请求吗?经过庭审质证 , 法院归纳出两个争议焦点:(一)涉事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对闫某的平等就业权造成侵害;(二)如果侵权行为成立 , 公司应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1.我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 ,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 劳动者就业 ,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 法院认为 ,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 也是表现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权利之一 。 该权利在实践中遭到侵害会使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 , 具体来说就是让人产生严重的受辱感 , 对劳动者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 涉事公司针对闫某投递的两份岗位均以“河南人”为由拒绝 , 这是非常明显地以地域事由对闫某进行差别对待 。 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 , 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限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 。 而本案中涉事公司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闫某的地域事由与其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或其他合法目的 。 所以 , 涉事公司的行为对闫某而言属于就业歧视 。



这种就业歧视已经剥夺了闫某平等的就业机会 , 是对其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的侵害 。 虽然涉事公司抗辩称是工作人员的过错 , 但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 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 。

2.由于案发时《民法典》尚未颁行 , 本案适用当时有效的《侵权责任法》 。 该法规定 ,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