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明朝的凶悍川妹子:打老公、闹离婚、强迫老公另娶,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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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明朝的凶悍川妹子:打老公、闹离婚、强迫老公另娶,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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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案卷宗/不定期更新/细雨丝竹(撰文)|
“王贵又挨他老婆打了。”明宪宗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四川某地,街坊邻居们议论纷纷。
江湖中一直流传着一个传说:“四川女人很凶、四川男人是‘耙耳朵’……”明朝人王贵的遭遇表明,此说似可视为四川一项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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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早前和张氏结婚,日子过得平平淡淡,不过也积攒得些许家底。假如不是命运捉弄,他们的家庭应该会风平浪静地维持到人生的终点。然而,人有旦夕祸福,王贵不幸罹患“风病”,身体虚弱。从此,正常的夫妻生活离他们远去。张氏嫌弃王贵体虚,与之分房居住。但她仍须一边操持家计,一边照顾丈夫,久而久之,身心俱疲。王贵也可能因长期患病,情绪难免出现剧烈的波动。双方不时发生龃龉,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张氏渐渐感到厌烦,产生离婚改嫁的念头,并得到母亲马氏、娘家兄弟张敬的坚定支持——走笔至此,连笔者自己都错愕不已:这真的是四百多年以前的故事吗?难道不是现代人的家庭纠纷?明代女性对待婚姻的态度已经“开放”到如此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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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分为四个层面:1、明代士大夫希望全体女性以贞节牌坊为行动指南,所以他们积极为所谓的贞妇烈女树碑立传,试图给所有女性“洗脑”;
2、少数女性争当贞妇烈女——为什么说是少数?物以稀为贵,假设人数占比达到相当规模、可称为普遍现象,士大夫们就不用辛辛苦苦地编撰烈女传了;
3、《大明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的权益,规定女性如具备四种情形之一,有权提出“休夫”离婚;
4、明朝人没有(完全)依律办事的自觉意识,实际行动经常偏离明律条文,部分女性不稀罕“流芳千古”,只在乎烟火人间,即使不具备“四种情形”,照样要求离婚。例如明朝初年,马逵远征,边地生活清苦,其妻不能忍受,主动离婚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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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王贵、张氏案属于哪一个层面呢?来看看明代女性离婚权成立的四种情形究竟是什么:
第一种,丈夫纵容妻、妾私通他人,妻、妾“离异”、“归宗”即回归娘家。不过,在此类情形下,妻、妾及丈夫、奸夫均系过错方,各自处以杖责九十。
第二种,丈夫逃跑超过三年,妻子报告衙门,衙门应颁发证明,解除其婚姻关系。且女方不必将初婚时男方交付的“财礼”归还前夫,即可自行改嫁。该条款意味着,丈夫如失踪、弃家出走,三年不归,妻子可单方面要求离婚并保留部分财产,用于开启人生的新篇章。
第三种,丈夫殴打妻子,造成妻子骨折及以上创伤,妻子有权诉请离婚。但该情形以夫妻合意离婚为判决离异的前提。假如丈夫一方不同意离婚,衙门就不能支持女方的离婚诉求,只能对丈夫进行惩处。
第四种,妻子遭到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无理殴打,酿成“废疾”、“笃疾”,衙门支持女方离婚,前夫家必须退还女方嫁妆,另外向女方给付“养赡银”十两。作出伤害行为的祖父母、父母至少处以杖责八十。
显然,上述四种离婚条件在本案中无一具备。可是,和明代其他一些女性一样,张氏根本没有把律条放在眼里。别人能够以家境艰难为理由如愿离婚,她为什么不能因丈夫的健康问题而离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