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壹万元整!江苏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被罚

江苏省|壹万元整!江苏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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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性大 , 作为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 , 规范职业健康管理行为 , 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 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 依法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是必备之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 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 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应严肃查处 , 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 绝不姑息 。 今天小编就一例江苏某公司因未对50名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例 , 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
【江苏省|壹万元整!江苏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被罚】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10日 , 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关于江苏喜洋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 对该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显示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为噪音、粉尘、苯等 。 现场检查其车间发现有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车间内存在粉尘、噪声、苯等职业危害因素 。 通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询问 , 该公司已将相关人员调岗 , 并组织其进行职业病鉴定 , 但未组织张某某等50人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 未能提供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材料及档案资料 , 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2020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监督 , 该单位已经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但仍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未能提供职业卫生相关的培训资料、签到簿 。
查处结果
经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 , 确认该公司未对张某某等50人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 对该公司给予警告 , 处壹万元(¥10000)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 同时责令九十日内改正 。 当事人已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 本案已结案 。

相关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 , 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 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 , 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 , 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 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小编提醒:随着近几年对《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的广大宣传 , 我国依旧存在很大部分的劳动者对职业危害知识缺乏了解 , 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 容易遭受到职业健康危害 。 因此 , 用人单位应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 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当劳动者不按相关规定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时 ,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