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_2014年新婚姻法,对于事实婚姻是怎样定性的】结婚登记首先要知道到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除上述机关外 , 任何单位无权进行婚姻登记 。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原则上应当同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相符 。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在一地的,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均可申请结婚登记 。
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离婚怎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 。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此时 , 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废止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在还能用到司法解释中吗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废止前,产生的系列法律问题还是可以适用的
2014年新婚姻法 , 对于事实婚姻是怎样定性的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 。 1994年2月1日承认事实婚姻,之后的是非法同居 。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 , 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 , 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 。
参考资料:中国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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