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_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调整 。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转让方式及转让条件 。
具体来看: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
1、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
2、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
3、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
1、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
2、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3、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4、第六十一条第3款: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 , 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物权法》中规定:
1、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 , 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3、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4、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1、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
2、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
1、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
2、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3、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
4、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5、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6、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
7、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
8、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 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 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
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 。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可以永久转让吗村土地不可以永久性转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包、互换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土地的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
土地转让需要注意以下几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 。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 , 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

土地使用权转让_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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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1、作价出资(入股)
是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 , 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目前,采用此方式的主要是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 。
2、授权经营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
3、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
4、出租
是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土地使用权转让_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方式】5、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6、出让
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7、租赁
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年期的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方式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
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
A.土地招标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B.土地拍卖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 , 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C.土地挂牌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年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后段的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由于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法理 。
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提前收回使用权时 , 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 。补偿费的标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损失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其他土地
即出让方与使用方协商 , 将另一快地的使用权与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 。交换时,双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进行结算 。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换得到土地使用权,应与出让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并办理登记手续 。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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