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_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范本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 
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 ,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 , 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
第二十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 , 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扩展资料:
案外异议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码 。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 , 出生日期 , 地址 , 身份证号码 。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地址 , 身份证号码 。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财产的执行 。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17)深*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并拟拍卖的***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继续执行该财产可能会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
(异议依据)**********  
为维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网什么是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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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欣雅网络科技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曹树勋,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 , 身份证号码:510229371127073 , 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13983800425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 ,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贵院依据(20XX)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 , 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 , 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 。从1998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 , 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
申请执行异议要向法院递交什么材料提出执行异议,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2)有关证据材料 。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在立案时异议人需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保证法律文书的准确送达 。
执行异议是执行程序中的救济程序 。异议人提出异议,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即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异议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异议请求,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 。
同时异议申请书中需载明相关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案件事实 , 陈述异议请求的理由 。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异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落款处签名并写明提出申请的具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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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 , 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
参考资料来源:门头沟法院网-如何到法院提起执行异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执行异议申请书应在收到裁定书后几天内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 ,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 , 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 , 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 , 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
怎样去法院申请执行异议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并且提交申请书 , 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的15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会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话 , 会驳回异议 。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扩展资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
2、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 ,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申请法院裁定期限法院必须在收到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之内,以裁定书的形式给当事人答复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 , 裁定中止执行 。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裁定驳回申请 。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 , 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 , 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 , 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范本【执行异议申请书_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范本】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吴某,女,1939年3月5日生 , 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xx区xx路xx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 , 贵院于08年7月4日 , 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 , 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 。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 , 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 , 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抚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 。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 , 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XXXX年七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