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_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什么行为是贿选行为,一旦
村委会的选举流程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 , 由村党组织主持、组织,村委会负责召集 。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其人选必须遵纪守法 , 办事公道,熟悉本村情况,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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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受法律保护的 。100人选举,40人弃选,60票有效,只要得票数超过30票,就当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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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2013年5月2日,民政部以民发〔2013〕76号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该《规程》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选举宣传、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确定候选人、选举竞争、投票选举、选举后续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8章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予以废止 。
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 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 , 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 , 主持选举大会 ,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 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
参考链接: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百度百科
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具体流程?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两委换届选举是事关农村稳定的大事,具有严格的程序 。村两委换届必须先选举委员,再由委员选举书记 。具体流程如下:
1、报名参选 。选举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 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 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
(五)有一定文化知识 。
2、选举准备 。
一是成立选举领导机构 。镇(处)成立选举领导小组;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
二是选民登记 。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 , 不重登、不漏登 。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村,享有政治权利 。
3、确定候选人 。根据村庄规模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和职位,以多于应选名额一人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数 。召开预选大会,预选会议要求过半数选民参加有效,按照得票多少当场确定候选人 。并于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 。
4、召开选举大会 。包括清点参加会议人数、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介绍选举形式、检查密封票箱、核对选票数、分发、讲解选票、选民写票、选民投票、销毁剩余选票、开箱验票、整理选票、唱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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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 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 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 , 主持选举大会 ,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 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候选人提名方式有哪些?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选民个人提名、村民小组提名、选民自荐、海选等方式产生 。
1. 采取选民联名推荐,自荐附议等办法,产生“建议候选人”(体现选举的开放性或广泛性)
辅助环节:对建议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由选举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
2、海选是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一种形式,是指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并根据提名得票多少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 。“海选”的实质是村民直接行使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确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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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湖南举例: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务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 。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选民个人提名、村民小组提名、选民自荐的方式产生,由村选举委员会汇总 , 于选举日的十日前张榜公布 。每个选民所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
被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的,由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公布 。
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荐为正式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
第十六条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由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有关情况,但选举日应当停止介绍 。
投票选举前 ,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可以向选民宣讲任期目标 。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提名权村委会的换届选举是基本政治制度的内容吗选举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的一个主要内容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乡镇的乡长、镇长都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行以后,村干部就开始由本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987年通过的1988年开始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村委会直选就在中华大地上轰轰烈烈地进行着 , 虽然村委会的选举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选举村长的权力让渡给村民,但却使农村基层民主真正启动成为可能 。不过,在那时 , 由于中国的经济还比较落后,因此政治文明也相对落后,所以农民的民主意识相对模糊 。但是经过十几年,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文化的提高,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不仅在村一级进行得很有成效,而且其发展已经开始突破村级的限制,向其他方面发展,从横向发展到城市社区,2002年8月北京市“九道湾”社区居委会选举就是个案;从纵向发展到乡镇一级,因此可以说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影响已经在中国更为宽广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里发生深刻的影响 。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基本上没有现代民主的概念 , 所以这很容易使人产生错误的联想 , 以为在这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大国,没有产生民主的土壤 , 而农民常常被认为愚昧 , 即使赐予民主,他们也不会使用 。但是,恰恰是在这样的土壤上民主萌芽了 。“村干部必须由村民群众选举这一概念,已经越来越深深地在县乡村干部和整个农村社会人们的思想中打下烙?。?它意味着村干部完全由上级委派任命已不再合法,不再容易行得通了 。”这是终将无所不在的社会舆论 , 一种民主的意识 。在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农民的这种民主意识是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农民之所以能够搞民主的原因其实说起来非常简单,就是因为这是由农民的实际利益所决定的 。在农村,农民之所以对村委会选举非常认真,对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就是因为农民的日常生活都要在村里解决,因此村委会的主任由什么样的人来担任对农民的实际利益有决定性的作用,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实际生活,如果农民不认真地选举自己的村委会主任的话,其直接的利益损失会是农民自己 。因此,在中国相当大的部分所进行的农村基层民主的选举中,农民都非常认真 。这种认真的态度逐渐地在村民中产生一种比较强的民主意识,即要用民主的方式解决农村中所出现的问题,因此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村民议事会等民主的方式在农村基层民主搞得比较好的地方都会出现 。这样长此以往就在农民中培养出了一种真正的民主意识,即只要是有关农民实际利益的问题都要用民主的方法解决 。因此随着农村基层民主的推广和发展及影响所在,这种民主意识已经开始在离农村最近的乡镇一级政府的选举中产生巨大的影响 。
村委会换届选举,不仅可以缓解当前中国农村中出现的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解决当前中国农村的许多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打开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门,有利于目前第二轮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也有利于整个农村运行机制的系统变革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直接由该地的全体选民选出,打开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门,使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的,从20几年改革开放的历程来看,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经历了几个重要的发展阶段,重大的问题上取得了成就,这些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大致有如下的一些重要方面,即改革开放初期进行了思想解放运动,废除了领导干部的终身制 , 建立了退休制度 , 提出了法制的目标等 。之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提出了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加强行政效率为目的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 。在这个目标之下,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体制改革,内容包括建立公务员制度,进行国务院的行政机构改革 。在法制的问题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在不断加强,立法的数量和质量都在提高,法律的效用在不断加大 , 一个法治的趋势在不断发展 。农村的政治体制改革则提出和发展了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 。应该讲,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20几年的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己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成绩来讲,则要相形见细得多 , 呈现了严重滞后的局面 。而杨集的“海推直选”成功的例子和经验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改革模式 。也可以讲,发生在一个经济落后的小镇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路 ,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所提供的经验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看出: 第一,村委会换届选举必须放在人民直接监督和选举之下 。好处就是将地方的政治公开了,将地方官员放在老百姓的直接监督之下,也放在了法制的直接监督之下 。这种公开的政治,对于遏制中国官员的腐败比现行办法和措施要有效的多 。现行的政治体制地方官员是间接选举,地方老百姓对官员不熟悉,也不认识 , 也不知道他们要于什么、怎么干 , 政治不透明不公开,这样就恨本谈不上监督,也无法督促地方官员搞好当地的工作,当然也无法监督他们是否公正廉洁 。因此对于地方官员的监督,包括他们是否能够努力工作,是否廉洁奉公,直接选举是一个目前看来最好的办法 。第二,被选举人员必须真正为人民的利益着想 。产生的地方行政首长,必须要为地方的利益服务,为地方的老百姓服务 。这是因为他产生的合法性基础己经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他的合法性基础己经从上级任命转到了选他出来的地方老百姓身上 。在以后的执政期间,他必须要为本镇的利益服务,为本镇的发展尽力,不然如果本镇的老百姓对他不满意的话,他的合法性基础就会遇到麻烦,下一次老百姓就不会选他 。当然为本镇利益服务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 。政策,不能为了本镇和利益而不顾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对于这种情况老百姓也会埋解,老百姓也很明白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要性 。这样的官员是会尽力维护本镇老百姓的利益的 。这样当选的地方行政官员和那些不是由直选产生的地方行政官员相比是会更加重视本镇老百姓的利益 。在这种基本制度框架下 , 地方行政官员和老百姓的矛盾将会小得多,地方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会顺利一些 , 地方的政治也会要稳定得多 。
没有分段,你自己分下段归拢一下吧
有没有法律规定村委会换届选举的? 比如说:选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 ,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 , 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ㄒ唬┗Ъ诒敬宀⑶以诒敬寰幼〉拇迕瘢? ?。ǘ┗Ъ诒敬澹?不在本村居?。救吮硎静渭友【俚拇迕瘢? ?。ㄈ┗Ъ辉诒敬澹?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 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 , 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 , 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 , 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撬闷笔坏蒙儆谝淹堆∑弊苁娜种?。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 , 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 , 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什么行为是贿选行为,一旦贿选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近年来,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 , 新的竞选手段不断出现,由于一直缺乏对贿选的权威定性 , 一度使得一些竞选行为游离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同时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
2005年民政部下发的通知规定:“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 , 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詹成付就此解释道:“选举人公布执政方案时 , 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缓蜓∪搜【偾耙炎龌蜓【僦谐信档毖『笠龃壬剖乱怠⒐彩乱担皇粲诨哐 。缓蜓∪艘宰约旱牟撇魑盅海员硎臼┱鲂? ,也不属于贿选 。另外 , 农村红白喜事、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也应该区别对待 。”尽管有了这样的“解释”,如何界定贿选依然是现实中的难题 。
从违法行为构成要素来界定贿?。?相对比较科学 。构成贿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贿选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委会选举活动 。村民的选举权,是指村民依法享有的对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权、对正式候选人的选举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是指村民依法享有的村委会候选人的被提名权、当选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利 。村委会选举活动是指依法选举村委会的活动 , 包括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选举活动 。贿选就是侵犯村民的民主权利,破坏了村委会选举活动的行为 。
二是贿选的方式 , 即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 , 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 。
三是贿选的后果必须是足以造成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破坏了村委会的选举 。所谓“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非法阻止选民参加登记、投票,或者胁迫、诱使选民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 , 以及迫使选民放弃自己的被选举权等;所谓“破坏村委会选举”,是指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贿选 。
对待贿?。?应该一面坚决制止一面严谨区分;既要严格要求,使贿选无由发生 , 又要注意因为规定太死而妨碍选举 。因此,在立法中,还应防止对贿选作出扩大解释,对贿选与“拉票”这两种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既有相似也有不同的行为加以区分 。村委会选举中的“拉票”行为有其合理的空间,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拉票”行为都是正确的 。村委会选举中的“拉票”行为也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哪些是合理应该的,哪些是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候选人在竞选演讲时发布施政方针来“拉票”,或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减少村里不合理开支 , 减轻村民负担;发展村集体经济;任职期间不要村里误工补贴;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甘愿受罚等,这些“拉票”行为都是正当的 。但有些“拉票”行为就是不合理、不正常的了,如请客送礼,用金钱贿赂村民等 。合理的“拉票”行为应当允许,经过实践检验可以作为典型的选举经验予以总结推广;而不合理的“拉票”实质上就是一种贿选 , 必须制止 。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_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什么行为是贿选行为,一旦】遏制贿选应该将法律规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法律规制是综合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为综合治理提供法律的依据,可以规范村委会选举,引导村民自治走上法治的轨道 。但是,要根治贿选不能单纯依靠法律规制,因为法律规制治标不治本;只有从贿选现象背后铲除其产生的现实土壤 , 多角度多层次综合治理,才能标本兼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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