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区别和联系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区别:
1、听证类型的不同 。
前者均为“应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听证”这一种情形 , 即对于符合行政处罚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后者包括:
第一,行政机关主动启动听证 。
一是“依法启动听证”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而启动的事项”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第二 , 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2、要求听证的期限不同 。
前者规定的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间仅为三日,《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后者对有关听证期限的规定则十分严格,且更为合理 。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即当行政机关告知公民的听证申请权后 , 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五日内提出申请,否则当事人将丧失此项权利 , 行政机关可以径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3、举行听证的期限不同 。
前者没有限定举行听证的期限,后者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7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当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必须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不得拖延,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
而且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4、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 。
前者《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而后者《行政许可法》第48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 。
5、听证笔录的效力不同 。
前者没有限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后者规定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4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 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记录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 。
6、两种听证制度设计价值不同 。
行政处罚听证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处罚不当而设置的程序,可以说为了保护行政相对方不受非法权力的侵害而赋予其的权利救济手段;
其实质在于通过授予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的程序性抗辩权或程序性防卫权,平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行政主体权力之间固有的差异,有效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中的恣意 。
在行政处罚中 , 行政机关已经掌握了一定事实,拟据此作出处罚决定,因而有必要由调查人员提出理由、依据 , 与违法行为人进行质证 。
而行政许可听证,行政机关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更多的是涉及利益衡量问题,针对的不仅是申请人个人的情况还要充分考虑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是否影响甚至侵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
在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在掌握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反对信息前,是不宜作出倾向性意见的 , 否则听证就失去了公正性 。
联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都具有委托代理人、申请主持人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的权利;费用承担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不承担费用;主持人实行回避制度 , 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
行政许可的听证由谁发起 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限于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另一类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 。
二是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即有在20日内组织听证的义务 。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 并举行听证 。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 。
因此,税务部门的听证类型也有两种 , 一为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为税务机关依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而举行的听证 。前者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 。从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两种听证有几方面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这是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听证申请范围的基本规定 。也就是说 , 税务机关依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为被处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公民和被处予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通知》规定,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 , 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对这些规定,我们还要再区分一点,就是:前两款是规定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范围,后一款是规定税务机关应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 。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 , 本身有应申请而举行和税务机关主动举行两种 。
二、有关期的限规定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 ,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关期限的问题,《办法》有进一步的明确,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 , 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是予以公告 。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处罚事项(罚款)的听证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知晓后的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要求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在知晓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二十日内举行听证 。而对于告知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期限规定 , 两者是一致的,均为举行前的七日 。
三、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 。《行政处罚法》和《办法》均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 。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公开是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 。因此,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把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如果对这些事项举行听证 , 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公开举行,是否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因此,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只能公开举行 , 似有疏漏,也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 。
四、听证笔录的效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之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 , 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 , 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这些规定表面看来很重视听证程序及听证笔录,但至于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何种作用,从条文中无法得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而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如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许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继规定了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但绝大多数实施办法对听证笔录的有关规定都是沿袭《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 。对听证笔录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未作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听证笔录在处罚决定中的作用也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
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 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展示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又必须是听证记录中有记载的 。
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这在奥地利、美国、德国、日本等国《行政程序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第15条规定,听证笔录对听证过程与标的有充分的证据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明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将听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 。所谓正式听证即法律要求的必须在听证会之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第554条) 。此时,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是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第556条) 。
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 我们能否认为我国也主张“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从法律条文来看,并不是很明显 。汪永清(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对我国关于听证笔录效力的问题有一段描述——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证笔录,并自听证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有些委员提出 , “充分考虑”一词主观性太强 , 容易使听证笔录变成可有可无的会议记录,不能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生拘束力,不能有效避免听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随意性,操作性也较差 。为防止听证流于形式,应当规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惟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规定通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因此 , 从立法过程来看,我国在行政许可法的范围内还是主张“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的 。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是一律应当公开举行 还是要除了涉...行政许可中的听证一律应当公开举行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行政许可中的听证一律应当公开举行 。
扩展资料:
《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许可法
哪些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并向社...以下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 并向社会公告: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予以界定,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的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批准、证明、检验、审核、备案等在内的所有行为,范围比较广泛 。而狭义的行政许可则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 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 。后者是在制定《行政许可法》时所采用的概念 。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 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 。
许可特征:
1、行政许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行为 。
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这里将行政许可的主体限定在"行政机关",但是实质上包括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3、行政许可针对的是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
4、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的活动",这个特定活动的形式极为广泛,但是最终限定在行政许可法允许从事的事项范围内 。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是怎样的?一、听证的启动:主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和被动(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听证期限: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 , 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必要时还需公告
三、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原因(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程序原因(听证前已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人)
四、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
五、其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且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许可听证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行政许可听证_行政许可听证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的询问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扩展资料:
行政许可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的启动:主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和被动(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听证期限: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 。
三、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原因(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程序原因(听证前已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人)
四、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 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 。
五、其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且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 行政部工作总结_关于行政部工作的年终总结
- 行政管理的调查报告_行政管理调查报告毕业论文不能写哪些选题
- 4000左右 行政管理实习报告_急求一份农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及一份农...
- 行政管理学_行政管理主要学什么的
- 行政撤诉申请书_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后多久生效
- 行政工作总结_求一份行政文员的工作总结
-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_如何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 行政复议申请书_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_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这句话对吗?
-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_请问各位法学专家,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某一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