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主体_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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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行贿罪的主体以前是一般主体 , 可以是单位犯罪 , 但是新刑法里面把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受贿罪单独作为一个新罪名 , 所以现在的主体,只能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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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行贿罪是一般主体 , 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行贿罪的主体是什么?行贿罪 ,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 不以行贿罪论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为自己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工作的人员以及这些机关、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和那些依法律规定依法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 。[编辑本段]判刑标准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
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 , 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企法网
行贿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行贿罪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4、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但为了利用对方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行贿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 以行贿论处 。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不是行贿 。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别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一)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 。
(二)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 。
(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四)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
犯罪主体不同,行贿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够成本最的主体 。
单位犯罪的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在单位行贿罪中 , 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 。所谓单位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下属小单位 。
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的司法界定
在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界定的争议问题上,静态的角度主要有单位的范围、行贿实行犯的身份、单位行贿意志的认定标准等因素产生的争议,动态的角度主要有承包、挂靠的经营方式 , 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等因素产生的争议 。
单位行贿中“单位”范围的界定
刑法第30条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字面上看,单位的范围是明确的,但是采用这种以单位的客观存在的形式为标准的列举,而不对单位本身的法律含义进行诠释 , 必然导致许多或然因素的存在 。《解释》将单位犯罪的“单位”解释为“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解释》仍未消除上述或然因素 。虽然现行法律具体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有《海关法》等33部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都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不包括行贿犯罪),对其他单位犯罪案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能适用于行贿犯罪案件,所以本文不进行引用和评述 。
现从静态研究的视角,分析单位的范围对界定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