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安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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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个系统必须满足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的功能要求,以甲方审定的设计、施工方案为标准 , 在此基础上价格不再作任何调整(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除外) 。2、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签订合同之日起 日内甲方付总工程款的 %;(2)工程全部完工,测试成功即付总工程款的 %(3)通过甲方及有关部门初验验收合格 , 并且系统无故障运行一个月后,再付总工程款的 % 。三、工期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 年 月 日进场,到 年 月 日止,完成安装调试(以通过用户及甲方代表验收合格为准) 。五、维修保养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的进度付款 , 每延迟一日,按应付而未
设备安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根据《合同法》规定,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 。其特点在于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双方的协作 。但由于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受到当事人自愿的局限 。2、仲裁与诉讼解决仲裁,是指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依据经济合同仲裁法或规则,对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行为 。双方可以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员 。但仲裁的时间长 , 费用相对也高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审判活动 。它不必以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管辖区的法院起诉但诉讼 。根据有关规定 , 在工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过程中,一方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则失去了对该双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另一方面 , 诉讼对仲裁有监督作用 。
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属于专业分包范围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对建筑工程分包范围有明确规定 , 现摘录如下: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 ,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2014年8月4日住建部制定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 ,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 , 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 , 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 , 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 , 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 , 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 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 , 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 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 , 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 , 终身不予注册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 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 , 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 , 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 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中必须明确的条款 , 以及设备采购...设备采购合同(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采购)
甲方(买方):合同编号:
乙方(卖方):签订日期: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设备采购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
1.设备名称、商标、规格、单价、数量、金额
设备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单价(元)
数量(台)
总额(元)
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设备有关的软、硬件产品、附属设施、服务或其他设备正常运转必需的配件时,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
2. 质量要求
具体质量要求为:。设备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的部件或者整台设备 , 直至取消本合同,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
3. 交货、运输、包装
3.1交货时间:。履约过程中 , 甲方可根据需要调整供货时间 。乙方应于交货同时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设备相关技术文件 。
3.2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 。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和丢失时,乙方应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补货期限内尽快补货 。
3.3设备采用包装 。如因包装质量问题影响甲方的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产品 。乙方需以不褪色和明显字样在每件设备箱表面作出标记,以便甲方收货时进行清点 。
4. 验收、安装、调试
4.1设备到达后,甲方对设备数量清点和包装查验,无论甲方是否对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不影响设备的安装,甲方对外包装检验合格不代表乙方设备质量验收合格 。设备在交付甲方使用前非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受损或灭失或者造成第三者受损时,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或负责赔偿 。
4.2设备的调试和安装验收
4.2.1 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应予以配合 , 并提供安装所需要的水、电、煤、气及其它动力等 。
4.2.3 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后的调试工作,并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所有损坏零部件的更换 。整个安装调试工作应在设备到位后日内完成 。
4.2.4 设备调试运行后,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对设备进行整体验收 。整体验收内容包括硬件验收和软件联机验收 , 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并能够正常运行 。设备经整体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设备验收合格单 。
4.2.5 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
5. 培训
如果需要,乙方负责对设备现场人员进行培训,基本使操作人员达到;1)能独立进行设备的操作使用;2)能独立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常见故障的解决 。培训费用已包含在设备总价款内 。
6. 付款
6.1合同总价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6.1.1合同总价值的%(即元) , 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
6.1.2合同总价值的%(即元),将在整体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合格单后 , 由乙方开出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日内付款 。
6.1.3剩余%设备款(即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且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 , 由甲方质保期满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 。
6.2支付方式:
7.保 修 与 维 护
7.1设备质保期为个月,自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单次日起算 。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免费维修、零部件更换等服务 。只要甲方提出质量要求 , 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如甲方认为必要,乙方应在48小时内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
7.2质保期期内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采购商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甲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质保金内扣除,若质保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不足部分 。
7.3 质保期内设备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 。
7.4 质保期过后,乙方对设备的维修、更换服务收取成本费,只要甲方提出书面维修、更换要求,乙方应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 。
8.质量保证
8.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在交付时没有材质或工艺上的缺陷且符合甲方提出的技术标要求;乙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设备可供正常和恰当地使用,并且在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的前提下 , 在设备的寿命期内运转良好;设备的材料和零部件均应符合或优于甲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
8.2如果由于工艺的复杂性或或缺陷的复杂性或交付数量巨大或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使得甲方无法在设备调试完成后查验出设备的质量瑕疵,那么 , 只要甲方在设备安装验收后的一年中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或其零部件与前述标准或规范不符 , 甲方仍有权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
9.保密
9.1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披露的且标注为“保密”或“秘密”的任何标准、规范、计划、图纸、模型、样品、资料或其他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向与执行本合同的有关人员提供上述文件时,应保证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由于乙方原因或人员引起泄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 , 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
9.2 本条款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 。本条款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
9、对侵权索赔的辩护
9.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本合同项下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就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的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 。
9.2如果发生因乙方出售的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而针对甲方提起索赔或诉讼的情况,且甲方将此等情况及时通知了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了合理的信息与协助,并且授权乙方独立进行辩护和解决索赔问题,乙方将自费进行辩护,并支付全部费用和由于该案最终判决或裁决/裁定而支付的赔偿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
10. 误期及缺陷
10.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逾期交付设备或迟延安装调试完成的,每迟延一日按设备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第三方采购 。乙方除承担延期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10.2 设备经采购商检验证实存在缺陷或零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1)退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2)要求供应商更换有缺陷产品的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 , 以使产品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无论甲方选择(1)或者(2),乙方均还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设备总金额的%计算 。
11.不可抗力
11.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被迫停止或不得不推迟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的进一步履行问题 。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引致的延误及损失减至最小 。
11.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将有关情况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给对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3日内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
11.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天,双方应就合同执行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并尽快达成书面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
13.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14.合同的更改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均须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合同的变更部分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15.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本合同一式份 ,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15.2本合同附件包括: , 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乙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净水器安装合同 。供货安装合同(一)第一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是关于乙方(卖方)向甲方(买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合约 。(以下买方均称甲方,卖方称乙方) 。第二条 价格及设备清单
1.设备总价格:人民币_______元;
工程安装调试费用:_______元;
2.设备清单(见后附页)第三条 付款方式
1.甲方预付订金_______元人民币 。
2.乙方设备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付清全部款项_______元人民币 , 否则本公司将收取设备总价_____‰/天的滞纳金 。第四条 交货、验货方法
1.乙方按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
2.货物运抵后,由双方代表共同验收 , 并签收验货单,乙方不再承担保管风险,移交于甲方保管 。第五条 安装与调试及布线工程
1.有关布线工程,合同另附 。
2.安装位置乙方应征求甲方同意 。调试过程中,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操作 。
3.乙方预计安装______天,调试______天 。安装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4.乙方承诺的日期若未能实现 , 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滞纳金5‰元/日 。
5.安装完毕,乙方工程人员对甲方的操作人员进行基本的操作培训 。
6.乙方工程人员提交安装资料(基本操作说明) 。第六条 责任与保证
1.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为甲方指定厂家生产 , 无质量问题,能完成其预设计的功能 , 其技术性能达到规定的标准 。
2.乙方对设备安装时出现的一切故障负直接责任,随时解决设备故障问题 。本公司承诺如发现所售产品有假货 , 将负责双倍赔偿
3.装机、验收完毕后,甲方必须签收“集团电话验收单” 。
4.乙方承担设备的免费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自验收结束之日算起 。第七条 技术文件
1.中文安装说明书;
2.中文用户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仲裁和法律
1.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按照《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
2.除裁决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支付 。
3.仲裁期内,除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
4.本合同应遵循中国法律,所有争端均应按合同条款和其它有关合同的协议解决 。第九条 售后服务项目
1.免费保修期为壹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
2.乙方将定期派员对甲方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测,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
3.当甲方设备发生故障时 , 乙方将及时派员赴现场检修,乙方免收各种诊断费用、维修费及材料费,前往时间不得超过_____小时 。在下列情况下 , 乙方不再承担设备的免费保修义务:
A.由于打雷、火灾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故障;
B.由于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故障;
C.在调试完成后如因电话线而引起的故障(包括电话局外线的故障);
4.甲方更换设备消费品(如电池等) , 费用自理 。
5.保修期后 , 甲、乙双方可另行鉴定维护合同,乙方适当收取费用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略)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性质问题,是属...【设备安装合同_设备安装合同 有没有国家示范文本】采购合同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属于买卖合同 , 材料采购合同中经常包括检验、试验,甚至加工应用的内容,设备采购合同更是经常同设备安装工作捆绑在一块,纳入到合同中 。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多数只能说是以买卖内容为主,兼带其他相关成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对建筑工程分包范围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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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 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 ,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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