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书_签了购房意向书,现在房子不想要了,可以退定金吗
认购房意向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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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认购意向书
编号:
认购人签署本意向书,即表明具有认购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
基金)之部分基金份额之意向 。一、本人/公司有意向认购
基金的基金份额,成为该基金的投资人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二、认购人基本信息个人姓名/机构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联系地址:
三、本人/公司承诺并作出如下保证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本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 。2、签署本认购意向书反映本人的真实意愿,或本公司已获得充分授权,且与现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存在冲突 。3、本人理解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承诺本次认购之资金来源合法 。4、本人/公司为自身利益认购上述基金份额 , 未受其他人委托、信托等为其他人代持的情形,也没有和其他人之间存在拆分权益的安排,并且不存在拆分出售或拆分转让的意图 。5、本人/公司承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事项外,对投资
请问购房意向书是正式合同吗?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 , 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
购房意向书是不能作为正式合同的 。
注意事项
1、买售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
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
3、合同条款应 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文章插图
扩展资料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 。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
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
二者区别在于: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 , 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
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
因此 , 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 , 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购房合同请问购房意向书是正式合同吗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
购房意向书是不能作为正式合同的,它与正式的购房合同是有区别的:
1、一些购房者由于对认购书的认识程度不够,在签订时较为随意,为自己带来了不少麻烦 。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 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
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
2、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认购书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如果认购书中 , 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 , 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
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应与购
房者订立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应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
3、如果是具备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的认购书,其内容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即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要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仔细阅读,认真思考,切不可盲目行事 。
4、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仔细斟酌其中的各项条款,并重点关注关于定金的条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及认购书协议的生效、失效时间等内容 。同时,应特别注意其中有无超出法律、法规范畴的“霸王条款”,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购房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购房协议是有效的 , 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房屋买卖协议是成立的,从买卖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时就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从房屋产权进行转移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 。
购房意向书是否与购房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开发商与拟购房人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性质
购房意向书是开发商与拟购房者为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开发商与拟购房者签订意向书时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应当能够签订购房意向书 。
二、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开发商与拟购房者在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应当格外慎重,购房意向书签订在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签订购房意向书合法有效?本人认为开发商应在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 , 由开发商对拟购房者进行充分告知后 , 双方经自愿签订购房意向书 。
三、购房意向书的基本内容
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不必像房屋预售合同的内容那样详细,购房意向书只是预约合同,只要具备合同基本条款即可,建议意向书有以下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购面积、认购价格、认购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
购房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因为国家不允许在预售证取得前以定金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 所以开发商采用了“意向书”的形式收费 ,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
我在开发商营销工作多年,这是惯用手法 。提前回款以支持公司的运营 。
开发商最怕的是客户拿着这个收据和协议去起诉,结果很可能是涉嫌非法集资 。所以开发商不大可能冒这个风险去把房子再卖别人 。
关键看您的意向书中 , 落款是不是开发公司,有没有章 。
估计收款时只给您开了收据吧?收据上收款项是什么?盖的什么章很关键 。有的盖工程部的章,有的盖营销部的章,都是为了逃避法律 。
办理产权是以后的事,关键是签订合同 , 把意向书转成合同,在这个过程中,您不需要让步,开发商担心您拿着收据和意向书告他们 。只要签订合同,意味着买卖行为完成,法律上房子就已经是您的了 。
您没有说明一个问题:为什么管那个人叫“房主”?我理解是因为房主和开发商已有了销售合同 。这样的话 , 开发商是没有发言权的,那套房子已经是房主的了 。如果您说的房主还没有销售合同,那您为什么把钱给这个所谓的房主呢?更多扩展补充
扩展
他是通过中介从原房主的手里买的房子,然后到开发商处更的名 , 房款是直接给原房主的 。但是更过来的名是他的,相当于他现在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了 。这个意向书上现在就是他的名字 。上面有很多章 。那什么时候才能把意向书转变成合同书??开发商说要在房产证下来的时候?是这样吗?
补充
首先,不能叫意向书,应该叫变更协议书 。钱都交了不存在意向的问题了 。
其次,他给原房主钱的时候,应把原房主和开发商的手续都拿到自己手里,且和原房主签订变更协议书 。这是他和原房主的法律关系,要有协议理顺了 。
这样的话,他拿着开发商的收据等文件 , 并且原来针对原房主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变更协议又转到了自己身上,既不怕开发商转卖或变更 , 又不怕原房东反悔 。
意向书变合同的事,要等到开发商拿到销售许可证(拿到后7个工作日必须开盘) , 或者查一下这个项目的开盘日期,如果已经开盘了,按规定一个月内,必须和你们签订买卖合同的 。
关于房产证什么时候下来 , 是在你人买卖合同里约定的,合同里有交房日期,交了房后,也就是竣工验收合格了,房子是你的了,就可以办了 。
现在有这样一个问题,原房主和开发商有没有签证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签订了有变更问题比较麻烦 , 如果没签订,房产证的办理和签订购房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开发商这样做就有问题了 。
我感觉这个开发商完全是在糊弄你,合同不签就收了全款,胆子不小,明显的违法行为 。既然收了钱,你有权问他们什么时候开盘?开盘当天就去签合同 。这和什么时候办房产证没有半毛钱关系 。
扩展
现在是这样,他和原房主的变更签过了 , 原房主和开发商的合同(他们签的也是意向书)变更成了他和开发商的合同(还是意向书) 。这个楼盘已经是大约3年前开盘的了 , 现在整个小区业主都是这种意向书,没有正式的合同 , 开发商是说在办产权证的时候就可以拿到正式合同了,因为不是正式合同,所以就觉得这种意向书好像有风险,但是按照你说的一个月内那是根本不可能啊 , 已经开盘3年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是意向书呢?不是正式的合同?
【购房意向书_签了购房意向书,现在房子不想要了,可以退定金吗】补充
我猜有两种可能 , 一是小区规划建筑有硬伤 , 所以一直不能验收合格,二是小区这些楼被抵压贷款了 , 也就是抵压出去了 , 也有可能是土地证抵压出去了拿不回来 , 所以验收不了 。
这种事,如果有人去告的话,恐怕开发商麻烦就大了 。
因为合同是要上网的,也就是政府部门要管理,如果是上述原因,政府部门不可能替他们冒这个风险,违法让他们签合同 。
也就是项目本身出了问题 。
也有可能是用地有问题 , 也就是小产权的用地 , 这样的话也没办法签合同 。
买这个房子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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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已经全款买了,所有一切也结束了,我也就是替他问问求个安心,这种情况如果要卖的话有可能吗?好卖吗?
补充
卖的话和您买的方式一样 。
好不好卖要看您所在项目的市场价格 。
虽然全款付了,但有一定风险 , 去了解一下为什么不能签合同,您就知道风险在哪儿了 。原因的根源肯定是开发商缺钱,但因为缺钱做了什么事,导致不能签合同和交房验收 , 您需要去了解一下 。
最后祝您好运 。
签了购房意向书,现在房子不想要了,可以退定金吗不能全额退还的 。
一、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 , 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 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 , 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 , 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 , 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 , 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
二、购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 , 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当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 , 交付定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另外,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 , 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
三、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 , 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 , 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 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 , 不具有担保性质 。
购房者在交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 , 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订金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
另外 , 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 , 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 , 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 , 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
四、定金罚则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 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 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
2.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 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
2.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 , 适用定金罚则 。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 , 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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