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钱一栋︱菲尼斯改变了什么:《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出版四十年( 三 )

自然法!钱一栋︱菲尼斯改变了什么:《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出版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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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美]富勒著,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8月出版总之,二战后的自然法复兴浪潮虽然看着挺热闹,但其实乏善可陈。将自然法从智识上的濒死状态拯救出来的正是菲尼斯。菲尼斯挽狂澜于既倒 菲尼斯首先批判了对自然法理论的流行解读。 在现代法律理论中,自然法的面貌是在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关系中被刻画的。按一般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最大的特点是在效力识别问题上去道德化:要判断某一规范是不是法律,我们不必考量其道德品质,只需看看它是通过何种途径被采纳或制定出来的。相应地,自然法理论最大的特点是认为规范的道德品质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pp. 25-29)。于是,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就被概括为“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这样两个针锋相对的命题。 但菲尼斯强调,自然法学家并没有将自己的主张与法律实证主义对立起来。事实上,最早对实在法作出系统论述的恰恰是阿奎那这位典范性的自然法学家,他的法律理论带有相当强的实证主义色彩 (参见[英]约翰·菲尼斯:《法律的自然法理论》,载吴彦编译:《自然法理论》,商务印书馆,2016年,87-88页)。这里的关键在于,自然法理论不能被窄化为一种法哲学学说。相反,它主要是一种伦理学、政治哲学理论,法哲学只是其中一部分。自然法学家完全可以在法哲学立场上接近实证主义者而不失其本色。总之,围绕效力识别问题展开的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之争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自然法的形象。 菲尼斯本人的自然法理论覆盖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几大领域,且重点落在伦理学的基础层面。他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论证存在一系列基本善(价值),具体包括生命、知识、游戏、审美经验、社会性(友谊)、实践合理性与“宗教”(菲尼斯认为以宗教来命名这种价值并不妥帖,因此打了引号)。 我们这个时代弥漫着相对主义、怀疑主义氛围,言说普遍必然的价值真理是需要勇气的。菲尼斯很清楚自己的主张会面临哪些挑战,因此在展开正面论述之前,先以一章的篇幅(第二章)回应了对自然法的种种批判,尤其是这两种论点:人们事实上并没有普遍接受某种自然正当观念,所谓自然法只是一种地方观念;自然法从“事实”推出“价值”,违反了休谟法则 (菲尼斯对休谟的相关论述作过细致分析,认为将这一法则追溯至休谟其实并不恰当, 36-42页)。 关于第一点,菲尼斯干脆利落地回应道,自然法学家并没有天真地认为存在普遍一致的价值观念,相反,正是因为人们在价值问题上各执一词,理论家才会追问到底什么是自然正当的。在后续章节,菲尼斯还补充了一个人类学论据:一般认为人类学研究揭示了价值观念的多样性,但菲尼斯援引一些二手材料指出,人类学研究其实并不支持这种相对主义观点 (83页)。 菲尼斯也不认为自然法学家陷入了从“事实”推出“价值”的逻辑错误。从人性推导自然法确实会违反休谟法则(准确讲来是要预设一种未经休谟法则洗礼的目的论事实概念),但菲尼斯指出,在阿奎那那里,自然法的第一原则并非推导自任何事物,它是自明的 (在这一点上,他受到了格里塞茨的决定性启发)。 自然法!钱一栋︱菲尼斯改变了什么:《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出版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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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美]格里塞茨著,吴彦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10月出版既然如此,为何会有那么多人指控自然法违背休谟法则呢?菲尼斯总结了三个原因:一、自然法名字里带有“自然”(natural),这容易使人联想到本性(nature);二、这种解读对斯多葛学派等确实成立;三、阿奎那的相关比附引发了这种误解。关于最后一点,菲尼斯专门解释道,自然法被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合乎理性;阿奎那之所以说自然法合乎人性,只是因为人性和自然法都合乎理性(35页)。从实践理性而非人性出发来理解自然法是菲尼斯与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罗门(Heinrich Rommen)等老一辈自然法学家的主要区别。和菲尼斯一样,他们都有天主教背景,都是阿奎那的追随者。因此,菲尼斯不仅得在哲学层面作出回应,还要在思想史层面证明自己的解读更符合阿奎那原意——在这方面,菲尼斯写有重要性也许不逊色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皇皇巨著《阿奎那》 (Aquina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简要言之,菲尼斯认为阿奎那并没有从亚里士多德式的人性概念出发来论证人应该如何生活、如何行为,他的论证方向恰好相反:只有领会人的目的(即人追求的各种善),才能理解人的活动,只有理解人的活动,才能洞察人的能力(capacities),只有洞察人的能力,才能把握人的本性,因为人的生活是开放的,人是一种动态实在,人性是一种动态本性。不过菲尼斯后来作了模糊的让步,强调自己虽然主张在探究顺序(the order of inquiry)上,基本善优先于人性,即得先认识基本善然后才能理解人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形而上学层面,人性以基本善为基础。简言之,认识论上的优先性和形而上学层面的优先性相互独立 (参见[英]约翰·菲尼斯:《阿奎那的道德、政治与法律哲学》,载《自然法理论》,第6-13、30、96-97页;此文是菲尼斯为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写的词条,可以被视为《阿奎那》一书的极简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