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鲫鱼小于10厘米,渔获超过10条就必须放流,野钓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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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长江2020年开始十年禁渔 , 黄河每年阶段性禁渔 , 由中国渔政牵头 , 各地相关部分纷纷出台制定了细节迥异、大方向相同的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 这其中以四川、重庆等地的管理办法 , 最为细致 , 争议也比较多 。
比如 , 《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不仅规定了钓法 , 还规定了鱼的尺寸 , 而《四川禁捕水域休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 , 还对渔获做了规定 。
虽然其他地方政策暂未出台 , 但是 , 作为淡水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先行者 , 一旦正式成文之后 , 势必会对其他兄弟省市的条文给予参照 , 对钓鱼人而言 , 就必须要做出一个选择 , 到底是为了鱼还是为了渔 。
一、在我国很长一个历史阶段中 , 钓鱼就是为了渔获钓鱼在我国的历史非常悠久 , 迄今为止出土的多处遗址 , 从旧石器时代一直到商周时期 , 都有鱼钩的出现 , 有骨质的 , 有石质的 , 有青铜的 。
参照彼时的生产能力 , 钓鱼纯粹就是为了渔获 , 作为动物蛋白质的补充 , 而这种情况 , 一直持续到汉朝才有所改变 。
在汉朝 , 物质条件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 , 比如 , 汉朝的蔡伦发明了纸 , 其原材料之一就是废旧渔网 。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判断 , 在汉朝时 , 渔网捕鱼就已经代替了鱼竿钓鱼这种相对效率低下的捕捞方式 。

随后在唐、宋、明、清、民国时期 , 钓鱼因为器具制作繁琐 , 捕鱼效率低下 , 钓鱼这项运动基本上已经脱离了基层民众 。
成为了文人雅士、高官达人的休闲运动 , 渔获压根就不是钓鱼人的目的 。 而这种情况 ,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 又有所改变 。 新中国成立后 , 因为政策原因 , 在物质条件、生产基础都只能用糟糕来形容的情况下 , 渔网作为重要的生产物资 , 是不允许被个人所拥有的 。钓鱼又变成了很多普通民众获取动物蛋白来源的辅助手段 , 而个人在野外的垂钓行为 , 迄今为止都没有很好的规范和约束 , 所以钓鱼到底是为了鱼还是渔 , 这在不少钓鱼人的认知中 , 是比较模糊的 。
二、管理办法中让钓友之感到有争议的内容有哪些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 , 争议一直都有 , 就目前而言 , 主要的争议有以下这么几类:

1、钓法禁止
钓鱼在我国的历史悠久这毋需赘述 , 在悠久的历史中 , 衍生出很多特色鲜明的钓法 , 如专门钓鲫鱼的长竿短线钓法 , 专门为渔获的延绳钓法 , 专门钓红鳅的拉坨钓等等 。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钓法 , 原因有很多 , 但是 , 时代在进步 , 出于对环境、水产资源的保护 , 很多对资源破坏比较大的钓法被禁止 , 这就无可厚非了 。
但是 , 对于比较普遍的钓法禁止 , 这就让钓友们难以接受了 , 比如一竿一线一钩 , 这就比较简单粗暴了 。 再比如 , 大多数路亚拟饵都是三本钩 。
很多地方出台的管理办法 , 直接将其定义为锚鱼和违法捕捞 , 这无疑就让人难以接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