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以礼为固,以仁为胜” 中国古代兵法的道德属性( 二 )


战场纪律要体现一定的人文关怀,优待俘虏,救死扶伤,禁止报复是执行战场纪律中的必有之义:“冢宰与百官布令于军曰:‘入罪人之地,无暴神祇,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司马法·仁本》)
在战争善后问题上,胜利一方对敌手也不许赶尽杀绝,除恶务尽,而是在确保胜利的前提下,保留对手的生存机会,让其维系自己的血胤:“既诛有罪,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 (《司马法·仁本》)武王伐纣成功后,乃册立纣王之子武庚,继续奉殷商之血祀,就是例子。周公东征平息武庚与“三监”之乱后,还是要借重纣王庶兄微子,封建为诸侯,国号宋,以继续保持殷商的血胤相传。宋国的情况不是个案,郑庄公复许,楚国恢复陈、蔡两国的独立,皆相类似。参之以《左传》,信而有征。如鲁昭公十三年(前529年),楚“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隐大子之子庐归于蔡,礼也,悼大子吴归于陈,礼也”。
“古司马法”这种“竞于道德”的属性,决定了宋襄公那种后人眼中的“蠢猪式的仁义”会受到推崇,甚至夸张到“文王之战”的地步:《公羊传》言:“君子大其不鼓不成列,临大事而不忘大礼。有君而无臣。以为虽文王之战,亦不过此也。”(《公羊传·僖公四年》)司马迁也在《史记·宋微子世家》中同出一辙的赞赏宋襄公:“襄公之时,修行仁义,欲为盟主……襄公既败于泓,而君子或以为多,伤中国阙礼义,褒之,宋襄之有礼让也。”
当然,对“古司马兵法”的“竞于道德”的属性,我们也不能作过度的夸大。这种现象的存在,首先是由战争本身物质条件所决定的,是受到现实的制约,而非出于道德的高尚追求。例如《易·师卦》“六四”云:“师左次,无咎。”这是合乎作战实践规律的单兵战术动作而已。其原始含义为:在战场上,位于左侧或驻扎在左方,则安全。道理很简单,手的功能,一般人都是右手为主,左手为辅,左撇子毕竟是少数,在冷兵器时代,士兵通常左手执盾用以防守,右手执刃用于攻击。因此,当与敌生死相搏,尤其是狭路相逢时,很自然应该靠近左侧,迫敌位于自己的右侧,便于右手执刃加以击杀。很显然,“师左次,无咎”这一原则的提出,完全是古代士兵对具体作战经验自觉或不自觉运用的理论总结与升华。同样的道理,在殷商、西周与春秋前期密集大方阵作战背景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的战法,决定了战场行动只能是“逐奔不远,纵绥不及”“徒不趋,车不驰”,只能是“成列而鼓”。其被赋予道德要素,应该属于后人有意识的粉饰与附会。
其实,当时战争的残酷才是历史的最大真实,《禹鼎》有言:“无遗寿幼”,无论是白发苍苍的老者,还是咿呀学语的幼童,均是屠戮残杀的对象。而周公东征中的“践奄”之举,也同样揭示了其残酷惨烈的特征,“践之者,籍之也。籍之谓杀其身,执其家,潴其宫”。(《尚书大传·成王政》)
可见“古司马兵法”所体现的“军礼”精神,只适用于中原诸夏列国,而不包括蛮夷。这就是所谓的“德以柔中国”。与之相反,那些四夷少数部族则不属于“军礼”的适用对象,故言“刑以威四夷”(《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中行穆子败无终及群狄于大原……未陈而薄之,大败之。”(《左传·昭公元年》)是役,晋国在夷狄摆好阵势之前就攻打,大败夷狄。“未陈而薄之”,这显然有违军礼“成列而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