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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 , 钓鱼爱好者涂某在某水库禁钓区钓鱼时 , 为了躲避巡逻人员 , 不慎跌入坑中 , 造成十级伤残 。 涂某要求水库管理方赔偿未果 , 于是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 法院判了 。
涂某是资深钓友 , 一天不钓鱼就行丢了魂一样 。 但是附 近的钓鱼资源很少 , 已经无处可以钓鱼 , 涂某甚是郁闷 。
事发当天 , 涂某的朋友钟某告诉他有一个十分好的钓点 , 但是在禁钓区 。 涂某听说后 , 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对钟说 , “我们晚上去钓 , 他们应该不会来检查 。 ”
说干就干 , 他们晚上开车到达了水库 , 开始钓鱼 。 果然如钟某所说 , 这里的鱼真多 , 钓的特别过瘾 , 而且一晚上都没有人巡逻打扰 。
【水库|男子钓鱼时为躲避巡逻人员,摔倒造成十级伤残,事后向水库索赔27万元】
时间过得飞快 , 转眼时间到了晚上11点 , 涂某与钟某收拾渔具准备离开 , 这时他们发现水库管理处巡逻的船已行驶至岸边 。 两人担心受到处罚 , 赶紧离开现场 , 不料涂某跑到岸边马路时 , 不慎掉到路边的坑里 。
由于坑深而且比较陡 , 钟某只好向巡逻的工作人员求助 , 工作人员杨某与钟某合力将涂某从坑里扶上来 。
然后钟某开车将涂某送往医院 , 经检查发现 , 涂某右侧股骨颈骨折 , 多处软组织损伤 , 经过治疗 , 花去医疗费1.54万元 。 不仅如此 , 涂某治疗后仍然一瘸一拐 , 经鉴定 , 构成十级伤残 。
涂某认为 , 如果水库管理处人员不来检查驱赶 , 自己也不会忙中出错 , 造成伤残 , 于是将管理处起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7.04万元 。
在法庭上 , 涂某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一)水库管理处的巡逻和驱赶是造成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 。 ao
涂某认为 , 自己本来就是要走的 , 因为巡逻人员用高音喇叭进行驱赶、威胁 , 导致自己慌乱踏入坑中 , 所以自己的受伤和巡逻人员直接的因果关系 。
(二)水库管理处侵权 , 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 对其进行赔偿 。
《民法典》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 应该赔偿损失 。
本案中 , 涂某认为自己的受伤与巡逻人员有因果关系 , 而且自己为了治疗花费巨大 , 水库管理处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
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涂某的说法不成立 。
首先 , 《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四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本案中 , 水库工作人员晚间巡的逻 , 劝离垂钓者 , 是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 本身并不违法 。 即使在劝离过程中有追赶行为 , 也是正常范围内 , 并没有将涂某故意赶到大坑内 , 所以不具违法性 。 故管理人员不存在违法的前提 , 侵权行为也就无从谈起 。
其次 , 涂某在禁钓区钓鱼是违法行为 , 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造成的权益损失 。
国家为了保护渔业资源 , 设置了禁钓区 。 《渔业法》明确规定 , 禁钓区内禁止任何人钓鱼 ,
涂某作为资深钓友 , 肯定知道禁钓区钓鱼是违法以为 , 依然进行垂钓 , 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
涂某自知理亏 , 在发现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后 , 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 。 管理人员并没有追赶的行为 , 其完全是自己不小心掉进坑中与他人无关 。
再次 , 涂某受伤后 , 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了救助行为 , 帮助其脱离困境 , 尽到了合理救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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