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自2004年修正至今 ,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此制定司法解释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是关于农村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应当遵守 。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司法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司法解释: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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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司法解释? 15(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主要是指(一)市区范围内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资需要征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被市政府依法没收和责令退回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应当收归政府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已闲置2年以上,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调整的废弃国有土地、经政府依法批准进行储备的新征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

求: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司法解释条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 , 应当认定无效 。

司法解释共28条 , 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处理 。

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建设性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更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 。

为配合国务院开展的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司法解释特别对因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使用权引发的合同纠纷作出了切合我国土地市场实际情况的处理规定 , 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针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 , 司法解释首先明确合作开发行为的特征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 。这对认定纠纷性质 , 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尺度 。其次,司法解释专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问题明确规定 ,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 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针对当前存在着的大量国有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划拨土地使用者,基于种种原因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即订立合同将其占有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而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作出明确处理规定,有力地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而且对平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此外,对“一地数转”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在确认数个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对纠纷的解决分别情况作出了明确的具体处理规定,统一了执法尺度 。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 , 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我国房地产制度改革的深化等 , 产生积极影响 。

高法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答采访人员问

继2003年4月28日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22日再次公布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 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新华社采访人员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

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不适用新司法解释

这位负责人表示,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与土地所有制相对应,我国目前土地使用权也可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由此决定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调整的范围只限于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 不包括集体所有土地 。

按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国有土地上,对于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用地要严格管理 , 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取得;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因此,本司法解释调整的国有土地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包括国有农用地 。

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这位负责人表示,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关系着土地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因此,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在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认定处理上 , 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尽量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 以促进合同加速履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

此外,在合同的解除上,司法解释严格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出现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的才予以支持 。

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这位负责人表示,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无权出让 。但由于以往土地市场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对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缺乏有效措施,导致了一些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呈现无序状态,开发区管委会擅自出让土地的情况较为严重,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 。针对上述情况 , 目前国务院已经对全国土地市场部署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其中开发区即为整治的重点 。

为配合国务院此项工作,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司法解释对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认定作出区别对待的规定 。首先,为配合国务院开展的土地市场整治工作,加大促进国土管理部门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力度,司法解释明确将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无效处理,对今后土地出让行为可以给予有效规范 。其次 , 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对开发区管委会遗留下的为数不少的出让土地问题,仍采取一定的补救手段 , 即在起诉前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有效 , 同时为防止追认手段的滥用,有效规范今后的土地出让行为,对追认的范围限定在本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的情况 。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开发区管委会再行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律按照无效处理 。通过宽严相济的规定,对此类纠纷给予合理解决 。

司法解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这位负责人表示,据相关资料表明,随着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目前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近90%由个人购买 , 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与土地市场具有直接的关系 。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有利于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各项制度的改革和土地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有利于保护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还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属于民事财产权的范畴,应由物权法进行调整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行政性法律,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行为加以规定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不动产法律,物权法也尚未出台,因此 , 人民法院在处理法律关系复杂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 适用法律不统一 。这不仅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 。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 , 为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释义哪个法律效力大土地管理法 。

1、有同等效力 。该《释义》也是有权机关作出、经国务院公布的,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对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 。这部分解释满足了法院实现裁判的基本需要 , 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的有效粘合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解释最具活力的内容,是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对这部分解释予以迥避,实质是回避了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 。

2、如未经有权机关公布 , 该释义就不具主体适格性,也就不具法律效力

3、国家目前逐步走向法治化,不经有权机关公布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 这在《立法法》中第九条有所体现: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 , 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

即任何据以裁判的条文必经法定授权才得以向外公示,均应当有批准文号或者总理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ㄒ唬┗九┨铮弧。ǘ┗九┨镆酝獾母爻骞甑模弧。ㄈ┢渌恋爻呤甑?。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 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关于征用土地的概念,《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原《土地管理法》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同时规定了征用土地要经过审批,要给原农民集体予以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予以安置 。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未对征地的目的作具体规定,主要是因为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准确界定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 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并规定土地不能买卖 , 征用土地是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为各项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 ,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释义】 本条规定了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 。
一、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二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 , 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本条所指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按照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张 , 可以将原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征为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3.有利于发挥企业的集聚效益 。对工业企业等实行集中布局 , 可以统一供电、供水和实行统一配套建设,降低工业企业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四十四,六十七条分别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与第四十四条是关于建设用地的法条,第六十七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 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 , 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恢复土地原状 ,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土地管理法释义

文章插图

民法包括:民法总则 ,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 , 而不是国际法 。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 , 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扩展资料民法通则民事财产权相关规定: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1)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 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 ,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原则有哪些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属于民法部门的法律有哪些?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

(一)小民法

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 。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

二、立法体系

总则:民法通则

物权:物权法

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亲属:婚姻法、继承法

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 。

民法是什么?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

(一)小民法

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 。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

二、立法体系

总则:民法通则

物权:物权法

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亲属:婚姻法、继承法

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怎么解释意思是按照征地补偿的规定,补偿费归村组所有(集体共有),可以分也可以不分 , 附属设施和青苗补偿补给个人 , 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都是归承包户所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扩展资料: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 , 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如何理解实施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

一、关于征用土地的概念,《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原《土地管理法》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 , 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同时规定了征用土地要经过审批,要给原农民集体予以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予以安置 。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未对征地的目的作具体规定,主要是因为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准确界定 。

我们认为,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 , 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 , 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 , 接受社会的监督 。特别是征地方案的公告和公开,这是《土地管理法》修改中针对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透明度差,侵害农民利益等行为而新设的内容 。

征用土地是世界各国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办法,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里,征用土地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即表现为一种强制购买权,只有在正常收买无法取得土地时再动用征用权 。其特点:一是只有为了公共目的,可以征用,非公共目的 , 不得动用征用权;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有的还需议会批准;三是必须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也有一些教会、学校等建设可以征用土地;四是按市价予以补偿 。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并规定土地不能买卖,征用土地是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为各项建设提供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 。按目前的规定征用土地情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另一类是城市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国家将要为其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

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 。根据土地应由国家管理,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条件下上收征地审批权,实行征用土地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的原则,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进行了合理划分 。根据本条规定:

1.国务院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为:

 ?。?)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 。取消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征用500亩基本农田的审批权 。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的批准权缩小了近一半 。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即只要征用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

2.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

与原《土地管理法》相比:

1.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即原县政府有耕地3亩以下 , 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审批权,市(地、州)政府的审批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2.上收了征地审批权 。原省级人民政府有批准基本农田500亩、耕地1000亩和其他土地2000亩的审批权,现取消了省级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权力,其他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减少了一半 。

三、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新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 。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 。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 , 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需另行报批 。这样可以简化手续 , 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 。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 。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 , 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 。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 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 , 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是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去院,对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的"释法” , 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城中村土地如何定性集体土地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核心内容核心应该是土地用途管制

详细些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和土地执法

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订了哪些内容?【土地管理法释义】http://www.cnfalv.com/a/tw16/2278.html

哪里可以找到《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全部内容http://blog.lanyue.com/view/85/1822324.htm

这是中国的土地管理法

http://sh.villachina.com/2005-02-01/503867.htm

这是《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希望对你有帮助~~o(∩_∩)o...呵呵

求土地管理法的部分解释土地证已经办理了所以你不用担心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 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新土地管理法何时出台新土地管理法亮相倒计时 征地条例延至下半年
2013年03月02日来源:经济观察报降蕴彰

从2008年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 到2009年国土资源部完成修订草案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再到去年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初次审议,《土地管理法》第4次修订经历了长达5年多的时间,而经官方证实的是,本次只是对《土地管理法》的第47条做了修改 。

《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主要是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 , 原来的规定是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上限是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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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是什么?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35条 和《土地管理法》第47条 怎么理解他们冲突吗?
二者不冲突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不同用途进行的分类布局,属宏观层面对土地利用的科学管理 。如果你家的加工厂位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的建设用地区内,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 经批准是可以改建或重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35条主要规定的是那些未经平准进行建设的建筑物的处理办法 。而《土地管理法》第47条 指的征收耕地的补偿办法 。未经批准的违建,拆除后是要回复原来的用途,也就是拆除后要复耕,恢复后按照被征收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您好,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六条中对违反土地管理的拆除新建的建筑物 , 此条中新错误的,与当地村民租用山地,这个山地使用权如果是当地村民的,属于使用权转让 , 是合法的 。不过你用来办厂是错误的,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够用来进行农业生产,办厂已经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但是你已经2004年就完成建盖厂房,国家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所以政府的要求不合法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土地管理法释义

文章插图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仍采用的是198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扩展资料土地法调整对象①关于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规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土地买卖、租赁、转让、继承和典当等法律规定 。这些都是土地法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土地立法的前提 。②关于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经济发达国家都有这方面的立法 , 特别是现代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立法普遍引起各国的关注 。③关于公共设施和现代化占用和征用土地方面的规定 。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日趋尖锐,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国家更重视这方面的立法 。④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 , 包括土地管理机关和土地测量、登记、统计、发证、档案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注释法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四十八条 是什么内容呀 高手 告诉我一下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5tiaosifajieshi1998年12月27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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