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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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
(2015年2月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16年4月1日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花儿这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结合自治州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花儿是指流传在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河州花儿和莲花山花儿 。
本条例所称保护和传承 , 是指对花儿的抢救、整理、建档、研究、传授、继承、展示、传播和交流 。
花儿保护对象为:
(一)花儿文学艺术;
(二)花儿音乐艺术;
(三)花儿表演艺术;
(四)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花儿节会;
(五)与花儿相关的习俗、服饰、乐器、道具等;
(六)与花儿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对象 。
第三条 保护传承花儿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 保持花儿的原生态 , 维护花儿的民族性、地域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
第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花儿的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逐步加大对花儿保护传承的支持力度 ,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的扶持和帮助 。
第五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花儿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卫生、体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档案等有关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
第六条 鼓励各类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参与花儿的保护传承工作 。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规划 , 由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规划 , 结合本地实际 ,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花儿保护传承计划 , 由各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八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花儿保护传承专项资金 , 主要用于:
(一)花儿的抢救、记录、调查、整理;
(二)花儿原始资料、实物的征集、保存;
(三)花儿词曲研究、成果和刊物的出版发行;
(四)花儿会场实施整体性保护的投资;
(五)花儿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者的资助;
(六)花儿专业人才培养的资助;
(七)花儿展演与文化宣传的资助;
(八)花儿展示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九)花儿研究交流的资助;
(十)花儿保护、传承、传播、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十一)有影响的花儿歌手和民间社团组织开展花儿演出、展示等活动的资助;
(十二)优秀花儿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的奖励 。
第九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存完整、特色鲜明、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以下特定区域 , 设立花儿文化生态保护区 , 实行区域整体性保护 。
(一)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民歌考察采录基地的永靖县和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