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 二 )


(二)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命名的中国花儿保护基地、中国花儿传承基地的和政县和康乐县;
(三)松鸣岩、莲花山、炳灵寺、赵家树林、太子山、盖新坪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花儿会场 。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花儿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 提高花儿的影响力 ,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
第十一条 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花儿进行普查、搜集、记录、建档、传授、继承、展示、传播和交流 。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花儿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花儿相关资料、实物 , 出卖、捐赠给花儿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收藏、保管、展出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
花儿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搜集、收购、受赠的花儿资料、实物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 妥善保管 。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花儿文化资源 , 开发花儿文化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 。
利用花儿文化资源 , 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 , 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 。
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传习场所 , 确认、公布花儿代表性传承人 , 鼓励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在文化馆、文化站及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
第十五条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花儿的演唱技艺;
(二)在花儿领域内具有代表性 , 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 培养后继人才 。
第十六条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花儿和开展花儿学术研究;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 , 向自治州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继承人 。
第十七条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 , 培养花儿后继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与花儿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花儿相关的调查;
(四)参与花儿公益性宣传 。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支持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受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支持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花儿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 。 考评不合格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由原认定机关取消资格 。
第二十条 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花儿保护传承发展机制 , 挖掘培养民间花儿保护传承人才 。 鼓励、支持各类文化艺术组织和个人开展花儿表演、展示、传承等活动 。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花儿的抢救、搜集、整理 , 建立花儿资料和传承人数据档案 , 加强花儿研究成果编辑出版工作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内有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可以开发适合学生特点的花儿普及读物 , 开展花儿教学活动 , 传授、传播花儿基本知识 , 培养花儿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