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求职换岗季,有些“坑”还得睁大慧眼( 二 )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 。 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 , 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 , 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 , 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 , 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 。 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 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 系单方证据 , 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 , 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 , 杨某虽主张该劳动合同系伪造 , 其从未在该劳动合同上签字 , 但经法院释明 , 其不申请笔迹鉴定 , 亦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 法院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认定 。 涉案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500元 , 杨某主张依据招工简章及网站截图 , 其月工资应为8500元 , 但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 , 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 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 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规定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 。 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 , 可以构成要约 。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 , 一般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 , 并非当然成为劳动合同条款 。 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 , 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 , 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 。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 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 , 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 , 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 , 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 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微信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