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大案纪实:两位老人手绘人民币并使用,为何一位被判无期,另一位却无罪?( 二 )


刑法将涉货币类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可见,货币类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只有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货币类犯罪才是刑法要规制的行为,所谓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和保险公司管理的犯罪活动。
案例一中,彭某手绘的人民币及人民币母板,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如果不具有专业知识或工具,对彭某伪造的人民币难辩真假,且彭某伪造的人民币及人民币母板所制造的假币,已在广东地区被大量使用,严重破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了已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犯罪。
秩序!大案纪实:两位老人手绘人民币并使用,为何一位被判无期,另一位却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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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老人手绘的人民币,无论从形状、色彩、图案等均与真实的人民币相差甚远,远达不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这样的假币一眼就看得出来,根本不可能流通,伪造货币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本罪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也就是货币的正常交易秩序,而老人手绘的人民币根本没有交易的可能,当然也就侵犯不到货币的正常交易秩序,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老人手绘人民币并在面馆买面的行为,本质上是面馆老板尊重老人的尊严而给予的施舍,根本不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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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上述两则案例,从理论上,直观地表明了我国刑法的目的及犯罪的本质;从人伦本性上来说,一个人有才能有天赋本是好事,完全可以借此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追求合法的人生理想,以此作为犯罪的手段,谋取非法之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您对两起案件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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