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事业单位招考,第二名举报第一名“违法”,公务员不满服务年限辞职考事业编是否违法?一审法院判了( 二 )


烟台市蓬莱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与开发区人社局发布《2018年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 招聘简章第一条招聘范围和条件规定 , 遵守宪法和法律 ,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所有资格条件 。 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所有资格、资质及证书 , 招聘人员均须于2018年1月28日之前取得 。
娟子于2013年9月被录用为烟台市栖霞市某局某公务员 。 2018年5月7日 , 娟子以身体与家庭原因向栖霞人社局提出辞职申请 。 栖霞人社局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同意娟子辞职的批复 , 2018年7月4日通知娟子办理辞职手续 。 2018年9月7日 , 栖霞人社局因娟子未满5年最低服务期限 , 撤销了其辞职批复 。 2018年9月12日 , 娟子以同一理由重新提出辞职 , 栖霞人社局作出同意娟子辞职的批复 。
法院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三人(娟子)未满公务员最低5年服务期的情况下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被告作出的聘用行政行为是否应予撤销 。
《公务员法》规定 , 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 。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
娟子于2013年9月被录用为公务员 , 其报名参加2018年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 至招聘简章规定的截止日2018年1月28日 , 娟子未满新录用公务员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 故娟子不符合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
娟子在面试结束进入考察阶段后 , 在仍未满5年服务期的情况下 , 向原单位提出辞职申请 , 2018年5月25日 , 栖霞市人社局作出同意娟子辞职的批复 , 虽然2018年9月7日 , 栖霞人社局因娟子未满5年最低服务期限 , 撤销了其辞职批复 , 但第三人娟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本案中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在考察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招聘简章的规定对第三人的报名资格及第三人考察过程中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 , 其作为出的聘用行为不符合招聘简章的规定 , 作出的聘用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
2022年12月20日 , 烟台市蓬莱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作出的聘用娟子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局科员的聘用行为 , 案件受理费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负担 。


人社局不服上诉 , 举报人坚信二审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


刘先生称 , 一审宣判后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和第三人娟子均提出了上诉 。 “2023年2月10日 , 我们收到了烟台中院的开庭传票 , 二审将于2月20日开庭 。 ”
谈到此事对自己和家人的影响时 , 刘先生说 , 这样的案子对于普通家庭来说 , 影响真的太大了 。 “近五年的时间 , 身心俱疲 , 历经磨难 , 我吃了很多苦 , 家里人也一直跟着操心上火 , 个中艰辛 , 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 。

刘先生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 判决是正确公正的 , 对于当地人社局的违法行为认定是准确的 。 “但是当地人社局还是执拗的认为第三人符合条件 , 因此对于二审 , 我希望法院会继续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做出公正的判决 。 ”


律师:当时的招聘简章规定 , 若拟聘用人员被取消资格 , 依次等额递补


对于一审判决 ,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说 , 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 判决被告撤销录用第三人的行政行为 , “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 , 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