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王朝火耗归公是什么意思

“火耗”为明清附加税之一,是弥补所征赋税银两熔铸折耗的加征;原指将零碎银两铸成银锭过程中的自然损耗 。其名称始见于《元史·刑法志·食货》 。
明代中叶实行“一条鞭法”,田赋大多征收银两 。州县将所征之零碎银两,按照规定成色熔化成一定重量的大块银锭上交国库,而将熔铸过程中的耗损部分名曰火耗,亦称火耗银 。火耗银由纳税人承担,于是官府便以“火耗”为由向纳税者另征耗银 。


雍正王朝火耗归公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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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碎银两)
碎银改熔成锭所耗不过百分之一二,而官府所征火耗达百分之二三十;清初火耗银竟有高达百分之五十者,甚至解运往返费用,亦皆摊入其内 。地方官借此明目滥加征收,中饱私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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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银锭)
清世宗雍正二年(1724)七月(亦有雍正元年、五年等诸说) , 朝廷为整顿吏治、减轻民间火耗负担 , 将火耗列为正税,行火耗归公(耗羡归公),设养廉银 。
火耗无定额,于征收赋税时每两银酌加征一、二、三分不等,存留地方备用 , 主要用于办公经费及官吏养廉 。
火耗归公、养廉银使地方官将滥征赋税(火耗)占为己有之陋法加以制度化,成为合法收入 。各地方官于俸禄外,酌给养廉银,明立规制,使之不得需索扰民 。各省文职官员养廉银总计二百八十余万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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