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原因( 二 )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 , 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 。
5、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 , 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 。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
6、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 。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 , 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新旧任相交接 , 不许出卖 。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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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魏均田制的作用
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 , 开始推行均田制,它是封建社会土地国有dao制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
北魏政府之所以能实施均田制,其前提背景是当时因长期战乱而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 。
均田制实行后,北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比较稳定,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有些少数民族的贫苦百姓也成为受田农民,这促进他们转为农耕定居,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 , 促进了各族人民的融合;在这同时,政府的财政收也得到了保证 。均田制还被后世所借鉴,隋唐时期也实行过均田制 。